打击无良开发商,成功捍卫委托人的店铺所有权益
原告:利XX
被告: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件梗概:
2005年5月第三人郭X从被告处购买了本案涉案店铺XX铺位,约定物业前3年由被告代为返租(已直接从购房款中抵扣了3年的租金),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2005年11月,涉案房产从第三人郭X过户到原告的名下,各项权利义务由原告概括承受。此后,原告与第三人郭照登记为夫妻。
2008年,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承租3年的合约到期。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把物业整层连同其他业主商铺交由一家百货公司(ITAT)进行租赁合作,约定以每月实际销售额的15%作为租金。可后来被告找来的百货公司(ITAT)进来承租后,经营状况十分差,导致原告每月只有100、200元极低的租金收入。此后经裙楼各位业主投诉,被告与原告及众业主协商,与百货公司(ITAT)于2009年4月30日开始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及其他众业主以极低于市场的价格承租给另外一家企业,租期为5年。因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原告及众业主的言辞拒绝。此后,双方一直协商无果,但被告却借用已过期的委托经营管理的便利,对原告及众业主的物业进行控制,且阻止原告行使合法权益,独立进行承租至今,更私自拆除玻璃柜台,擅自变更原有格局。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位于XX铺位的侵害,并交还物业的使用权及出租权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所有的位于XX铺位的玻璃隔层柜台原貌;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合共11947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
法院支持部分请求,委托人取回店铺,恰当补偿委托人的损失,并最终通过强制执行恢复店铺原状。
要点提示:
该案是关于侵权纠纷,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应适当选择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