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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案例分析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6-08-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39X日,某银行X分行与某园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园艺公司以两《林权证》(其登记的权利人为园艺公司)范围内合计403.02亩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作为抵押,来担保自2013821日至2014821日期间因某银行X分行向园艺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4856万元。2013916日,武汉市某区林业局发放抵押人为园艺公司、抵押权人为某银行X分行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因园艺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另一债权人张某的到期债权,张某向园艺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园艺公司破产清算,后法院于20155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园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清算管理人。 20151013日,武汉某实业公司向武汉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园艺公司用于向银行抵押的《林权证》范围内林木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区林业局对《林权证》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进行“纠正错误登记”。项律说法:1、武汉某实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更正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实业公司主张园艺公司用于抵押的《林权证》范围内林木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要求对上述林权证中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更正,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至于最终能否进行更正,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实业公司才是争议林木的真正所有权人。2、某银行X分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抵押物的抵押权 实业公司对抵押物中的苗木提出权利主张,即使最终法院确定实业公司为抵押物中苗木的最终权利人,也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享有上述苗木的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故抵押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范畴。本案中,银行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所记载内容的信任而同意园艺公司以该《林权证》所记载的各项权利作为抵押,属于善意,同时银行向园艺公司发放了相关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部要件,故银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成为抵押物苗木的抵押权人。如若实业公司被法院认定为上述苗木的真正权利人,实业公司也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园艺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3、园艺公司被申请破产,银行针对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虽然园艺公司被申请破产而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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