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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最终获无期!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贺春林律师
被告人廖**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廖**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廖**的辩护人。做为辩护人,在充分审阅该案所有证据材料及尊重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根据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结合《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娄检公一诉(20132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是错误的
1、根据201325被告人廖**供述第9页所反映的事实:“如果像陆序胜这样的人没做出诚恳的检讨的话,也是会被人打的”,就是因为该案被害人陆序胜与被告人廖**之妻刘奇花关系不正常且陆序胜未对此作出任何说明或合理解释,致使被被告人廖**所教训。被告人廖**在其供述中如此陈述原意也只是想教训被害人陆序胜,而其并没有要杀死被害人之犯意;
2、做为刘奇花的丈夫即被告人廖**因为其妻子与被害人陆序胜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使其在当地抬不起头、做不起人、挺不起腰板,由此被告人廖**要找被害人陆序胜讨要说法,村里也为此多次调解,但每一次调解,被告人廖**也并没有产生要搞死被害人陆序胜的想法;
3、因被害人陆序胜之故,致使被告人之妻刘奇花自2012年年初到现在一直下落不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如此状况使被告人廖**对陆序胜产生怨恨之心也属人之常情,但被告人廖**并没有由此产生要剥夺陆序胜生命的故意;
4、据村支书奉智儒反映,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廖**确实找到了他并且讲了要打陆序胜一顿的想法,但廖**并没有讲要搞死陆序胜或杀死陆序胜等话;
5、根据被告人廖**在公安阶段的7次供述,也只能得出被告人廖**具有伤害陆序胜故意的结论,但并不能得出廖**具有杀死或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结论。如果廖**事先就有杀死陆序胜的故意,那廖**为什么不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的)?而是临时起意在路边随手捡起一木棒去伤害陆序胜呢?
6、如果被告人廖**具有杀害陆序胜的故意,那其为什么在当时完全具有继续用木棒打击被害人陆序胜的前提下、不去继续用木棒打击被害人而是丢下木棒以后再去拳打脚踢呢?难道廖**认为其用木棒打不死人而拳打脚踢可以杀死人?
7、从被告人廖**在案发当时随手从路边检起一木棒打了被害人一棒、再丢下木棒后又拳打脚踢(但并未用脚踢其头部)之情节可以得出被告人廖**在案发当时确实只是想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恨而确无杀害被害人陆序胜、剥夺其生命之故意的结论;
8、根据死者尸检意见书所反映的事实即死者头部确实只有一处骨折即致命伤之事实,结合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完全可以得出被告人廖**在案发当时确只有伤害被害人陆序胜之唯一结论。
二、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该案被害人陆序胜过错明显,其行为对该案矛盾的激化起了直接的推进作用
1、据该案公安卷第三卷,可以得出自2011年底开始被告人之妻刘奇花与陆序胜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结论:
①被告人廖**之妻刘奇花与陆序胜经常的、频繁的通话记录;
②被告人廖**之妻刘奇花与陆序胜之间如此之多的短信息记录(仅201111月就达586条短信,日均19条);
③被告人廖**之妻刘奇花与陆序胜之间的亲密照片;
④被告人廖**之妻与陆序胜之间肉麻的、不该有的聊天记录。
2、自2011年底开始,当地村委会对被告人廖**与陆序胜之间的矛盾多次调解过但未调解好,虽然没有调解好,但至少可以证明被害人陆序胜与刘奇花之间关系不正常绝非空穴来风或无中生有;
3、因被害人陆序胜的原因,致使被告人廖**之妻刘奇花自2012年元月份开始到案发时为止、即使到现在也不见踪影,作为被告人廖**因此在当地抬不起头,做不起人,由此使廖**产生要教训陆序胜之意也是事态发生的必然结果;
4、被害人陆序胜与刘奇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后,村委多次调解未果,而被害人陆序胜也并未对此作出解释或道歉,致使该案发生。
三、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被告人廖**在庭审中的态度,说明被告人廖**认罪态度好,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悔罪表现,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根据本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说明案发以后被告人廖**及家属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但因被害方要求过高,致使民事赔偿部分达不成协议,但被告人廖**及家属也确实想尽全力赔偿被害方、安抚被害方。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到上述辩护观点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廖**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  律师
                                        2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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