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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李丹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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