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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继承篇)
发布日期:2016-08-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问: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
答: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问:“网络遗嘱”能否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答: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的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三、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四、问: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效力如何?
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五、问:继承纠纷中公司赠股(干股)的处理?
答: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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