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日期:2016-08-05    作者:李丹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杨某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并以每年250元的租金租用了美国的两个服务器空间,后通过复制淫秽WAP网站上的源代码修改成自己的网站,再传到租用的空间上。杨某在前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某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识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某广告费2000余元。经勘验,杨某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275条,淫秽图片2619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