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伤了,涉嫌刑事犯罪,是否要委托律师?
最近有好多当事人咨询刑事案件,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我该怎么办?”,此时,是家属焦急、无助的时候。
人们最关心的,应该是生命,其次,是自由与健康(其实在一定意义上自由包括了健康,被病痛所控制,虽无人强制,却无法做自己想做的事,也是一种不自由吧?),第三是金钱。在即将失去生命或自由的时候,人们都希望通过金钱来换回,此时的“挥金如土”显得悲壮而又无奈,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其家属就是以这样悲壮而无奈的方式,病急乱投医。
我非常理解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心情,亲人被抓了,自己既不知道事实与细节,又不知道被抓之后将要遭受什么,更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才能帮到自己亲人,往往病急乱投医,轻信一些承诺,甚至上当受骗。
言归正传,要搞清楚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是否该委托律师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做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样的解释可能显得有些笼统,那我们再细化一点。首先,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抓,大部分人是不知所措的,同时无法与外界联系的,此时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其权利是很大程度上的保护。首先,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时家属是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人更无法联系到家里人,双方情绪都很不稳定,此时律师的会见权显得尤为重要:其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这就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后,律师要做的工作。实践中,是否委托律师,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属来决定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此时无法与外界联系,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于律师的工作不够了解,要么认为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要么受TVB等律政影视剧的影响,认为请律师就能把人放出来,这都不够客观。一名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一定不会拍着胸脯作出一定能赢的承诺的,但没有律师的及时参与,没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去做工作,完全把希望寄托于案外因素或到了法院再请律师,往往会错失很多机会,陷入被动。
万乾律师建议,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