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黄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推定被告人无罪。那么,本案是否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的定罪标准了呢?本辩护人认为,远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下面分析一下本案的证据材料。
其一、本案看上去证据很多,有很多证人证言,但这些证人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本案没有一个现场目击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作案现场附近的住户,由于睡不着觉,在凌晨三、四点钟听见有脚步声,有呼救声,但都没有起来看,因此,他们根本不知道案子是谁作的。还有一些证人证言是听说黄某某与本案被害人肖某芝有经济上的矛盾,有的说是听别人说的,听谁说的都不知道,再说有矛盾不等于就一定会杀人啊!这些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如果核实不了其真实性的话就要推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由于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所作,均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杀害了肖某芝。且这些证人证言都只是间接证据,有的与本案没什么相关性,有的只是说明一些细枝末节的情节,证明力是很低的。
其二、本案唯一指证黄某某参与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已决犯张某福的供述。但张某福的供述与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矛盾、毫不吻合。黄在法庭上供称:其与张某福属姘居关系,据张讲,之前,张某福与肖某芝姘居了半年多,肖某芝骗光了他的钱。2003年6月5日晚11时左右,其担心张某福与肖某芝旧情复发,就去跟踪张某福,到案发现场后,看见肖与张在打架,肖拿着一块砖头,其怕打出事来,就去拉架,两人都说与她无关,叫她滚,把她往外推,她就走掉了,其在现场只待了10多分钟,即待到当晚11时10多分就离开现场了,离开时没看见肖身上有血。据证人邹竹秀陈述,6月6日凌晨3:30分听见脚步声,4:30分左右听见呼救声,因此,杀人的时间应该在凌晨4:30分左右。杀人时黄某某早就不在现场了。黄供称自己没有参与杀人。黄的供述和辩解也跟张某福供述一样同属直接证据。且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张某福为减轻自己的责任,有编造事实,诬告黄某某参与杀人的可能性。因此,两人供述的真实性都是有问题的,除非还有其它能证明黄某某参与杀人的有力证据,否则不能定黄某某的罪。两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因此,本案事实也是不清楚的。
其三、本案连最基本的作案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都没有查清楚。作为客观证据的物证中最重要的凶器刀子也没有查获,无法进行凶器与伤情的同一认定,也无法提取刀上的指纹,与黄某某的指纹进行比对。据张某福讲,现场有把伞是黄某某带去的,为什么不提取伞上的指纹进行比对?另外,血型鉴定能证明是同一人吗?世界上只有几种血型啊!
其四、本案材料中虽有对张某福的生效刑事判决,但该判决只能定张某福的罪,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生效刑事判决可以作为认定其他人犯罪的依据。该证据材料应予排除。要认定黄某某故意杀人,需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加以证实。
其五、没有证据能证明黄某某有杀害肖某芝的主观故意。她们虽然有经济纠纷,但纠纷已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解决,黄自称已经服判,她们之间已不存在纠纷、矛盾。即使她们之间有矛盾,也不必然产生杀人动机、杀人故意。
审判长、审判员: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判决轻则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不能不慎之又慎。恳请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谢谢法庭!
被告人的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思龙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思龙律师热线: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