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以下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为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1、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绝对不得转让,即使有些权利客体可转让,也并不能改变人身权的本质属性。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人身损害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而应沿袭。
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 冯玉璋
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
1、侵权赔偿责任与商业人身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人身保险的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按照保险合同和侵权行为法分别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特别是在保险赔偿请求权行使后能否再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分别行使侵权赔偿和商业人身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得到双重赔偿。
2、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此种情况,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曾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未赔偿部分或因交通肇事人员逃跑等原因未能获得赔偿的,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在2004年修改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双重受偿。
3、商业人身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行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
4、医院侵权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不能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