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绪敬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于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简介:于某担任××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公司会计刘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山西、河南等地的小煤矿购买低价煤炭,后通过公司业务人员张某联系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范某、业务经理杨某、业务员杨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开票总金额32411199.40元,总税额4709319.56元,以上税票均与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商贸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于某通过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向××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42份,发票金额累计达14015940.00元,涉及税款2382709.75元。涉案总税额2392697.13元。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于某的亲属慕名找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的秦绪敬律师要求秦绪敬律师为于某辩护,秦绪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亲自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于某,对案件有了全面清晰了解,之后向检察院提出了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的律师意见,并被检察院采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再次审查起诉时又被退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秦绪敬律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一年之后,于某被解除取保候审。
×××公安局××分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13第××号
犯罪嫌疑人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身份证号:×××。
该于某自幼上学,2001年毕业后到××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我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侦查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担任××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伙同其公司会计刘某(在逃),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山西、河南等地的小煤窑、黑煤矿购买低价煤炭,后通过公司业务人员张某联系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范某(另案处理)、业务经理杨某(另案处理)、业务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开票总金额32411199.40元,总税额4709319.56元,以上税票均与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
二、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商贸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于某通过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向××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42份,发票金额累计达14015940.00元,涉及税款2382709.75元。涉案总税额239269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于某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税务稽查报告等,犯罪嫌疑人于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分局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律 师 意 见 书
致×××检察院:
作为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分析案情,本律师认为该案件有诸多问题还没有查清,建议把该案退回××公安局分局继续侦查,其理由如下:
1、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张某等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作案遍及各地,张某为了推脱罪责谎说××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商贸有限公司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而实际上××商贸有限公司的工资表中没有张某,也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工资记录,因此张某不是××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2、××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张某购买煤炭,且双方有煤炭买卖合同,所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代表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发煤、开票、收钱。
3、××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购买煤炭信息,公安机关只查了河南安阳的一家公司,另一家河北的没有落实,以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原始证据。
4、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律师阅卷时没有移送,后来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还有于某无罪的有关证据没有移送,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公安机关才把无罪证据移送。
5、关于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的团伙嫌疑人之一杨某来××商贸有限公司商量开发票事宜,实际情况是于某根本没有见过他们,也不认识他们,这点可以安排双方对质。
6、河南团伙作案已经由河南安阳市一个区检察院起诉到区法院,现已开庭审理完毕,他们作案遍及全国各地,且张某代表河南省安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向××商贸有限公司发了四万多吨煤才开的发票,我们认为不属于虚开。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该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为维护犯罪嫌疑人于某的合法权益,恳请检察院机关把此案退回××公安局××分局继续侦查,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辩护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秦绪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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