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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需注意的风险
发布日期:2008-10-27    作者:孙新律师
            劳动仲裁中需注意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当事人要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下风险不可不察。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未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比如,申请人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位于城八区的中央所属和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被准许的风险。
  (四)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人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着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应当是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公告送达,自公告自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七)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八)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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