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身亡崂山北九水无极潭索赔案
游客身亡崂山北九水无极潭索赔案
于海峰律师成功代理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出庭答辩
崂山北九水因水有九折而得名,从北九水疗养院“九水界桥”为界,被分为内九水和外九水。内九水,自北九水疗养院溯流而上至靛缸湾,长约3公里。两山夹立,水流中穿,峭壁危岩,澄潭激湍,与外九水相比,内九水峰峦更加峭拔,峡间更为险峻,景物荟萃,奇境屡出,游人至此,目不暇接。
清澈的涧中水长流不息,遇崖必折,折处必弯,弯处被漩成一潭潭的清水湾。为此,九水风光素被誉为“滩峡奇秀,清流急湍,峭壁危岩,水作龙吟,石同虎距,音乐图画,文本天成。”
著名的潮音瀑从悬崖峭壁之上分三折而泻,三折飞流方向有异,恰如空中飞卷长帘,直泻崖下清潭。瀑下清潭直径约22米,深达5米以上,形如缸,色靛蓝,清澈见底,这就是迷人的靛缸湾。成为崂山旅游的吸引点之一。
不断开发建设中的北九水风景区九水十八潭,一年四季游客络绎不绝。北九水无极潭地处内九水中端,潭奚中常年流水、无污染,潭内蓄水清澈见底,对游客有一种特别的诱惑。为保护游人安全,该处特设置了禁止入内的护栏,护栏显眼处,置有“禁止游泳”的敬示标牌,字体大,色彩鲜,标牌明显、醒目,游客极易看到。对广大游客起到了敬示和提醒安全的作用。
为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保护等安全措施,其中在内九水入口处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游客须知,在危险系数较大的地方设置禁止入内的护栏,并配置多名执勤人员每天达12小时以上的流动值勤。
尽管如此,禁不住的诱惑力,还是将个别游客引入了靛蓝清澈的潭中水。
2004年,年满21岁因公务来青工作的万佳(化名),旅游到北九水,在无极潭中洗澡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为索要死亡赔偿金,不远千里来到青岛,将崂山风管委告上法庭,要求崂山风管委承担人身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370000元。
于海峰峰律师接受崂山风管委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出庭应诉。
依据事实和法律,于海峰律师经过细心调查研究,调取相关材料,查阅全部券宗材料和参入庭审调查,作了崂山风管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于海峰律师首先表明了对受害人万佳的意外死亡深表遗憾的态度,同时也为被答辩人不幸丧子而深表同情,但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全然不能接受。当庭做了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
主要理由为:
其一,对北九水风景旅游区安全管理的设置问题,答辩人已经做到了前述设置,诸如无极潭这种自然游区,即设有安全护栏,又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足够引起游客的重视。同时答辩人所配置的多名执勤人员每天达12小时以上的流动值勤。足以对游客因不测发生的意外惊行进紧急救护。
其二,受害人万佳属于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万佳既不是失足滑入潭中,也未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纯粹是自愿因素。作为一名游客,在游玩、娱乐的同时首先应遵守旅游地的制度及规则,提高安全意识,注重自身安全保护,这也是每个游客所应具备的起码准则。而万佳由于未能做到,才发生了这种不幸。万佳因不遵守景区的规定,纯属自身因素导致的意外,不应归过于答辩人。
其三、答辩人因为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已完全尽到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此不负有赔偿责任。
其四、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其善后处理责任应有其工作单位负责。万佳去崂山游玩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意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职工劳保条例》等规定,万佳的近亲属理应与万佳的工作单位交涉相关问题。
一审调解不成,法院采纳了于海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万佳的父母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次开庭,最终判决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