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误食毒品被强制戒毒,行政诉讼重获自由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其他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惠城法仲行初字第12号
原告:丁某某,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高军,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甲子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宋庆华,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莎莎
本案例代理律师自评:
本案中当事人丁某某因含有毒品成分的感冒药,被强制戒毒两年,经过代理律师的会见和详细调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与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协调沟通,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释放并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撤诉。通过本案,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