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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有借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宋飏律师
关于没有借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现笔者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过期不丧失诉权,但是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如果对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承诺履行债务,那么即使诉讼时效过期债权仍然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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