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监护人能否做原告?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在提起诉讼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吗?答案是不可以的,论述如下:
一、《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作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诉讼,但其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不能直接取得原告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么该未成年人才是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本案的原告,如果允许监护人直接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相当于从诉讼程序上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原告资格,未成年人作为本案原告,其监护人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本案可能获得的财产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如果错把监护人作为原告,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需要变更原告主体后才能再次起诉。
综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法律地位只是法定代理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得在本案中直接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