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马克东的教训 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
陈长根 |
在全国媒体有很多异样声音,尤其是在律师界震惊、质疑、不平、忧虑的情况下,南国著名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克东还是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今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马当然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而且更换了自己的辩护律师,由辽宁律师换成了北京律师。 对马律师在本案中的行为罪与非罪,媒体已经说了很多很多,全国不少法律名人都对马案进行了剖析和论证,所以再说也只是重复而已。但我们作为马律师的同行,对马律师的“走麦城”只是深感难过和悲哀,古话说,惺惺惜惺惺,兔死而狐悲。律师们办刑事案件本来就有那么个“ 306”条而致动辙招来伪证罪被入罪判刑,现在马案又警示律师们办任何案件还有个因收取律师费而招致诈骗罪的可能。原来就流传律师能办非诉案件就不要办诉讼案件,能办其他诉讼案就不要办刑事诉讼案,需办刑事案就不要去取证等等行业俗成,现在律师们总不能因为马案是因收律师费带来的风险就不去收费,而都去义务搞“法援”。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不是吃皇粮的,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费是律师的生命之源,不收费无法生存。呜呼,现在中国律师们的路是越来越难走,律师执业的风险是越来越大。真不希望律师这个行业成为“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 我们在向“上帝”祈祷马律师在二审中能“如意”时(当然这个上帝不是别的,而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但也必须对马案给予我们的教训充分总结。我们不能由于马案就“因噎废食”,还是应该继续奋斗,应该继续努力。马案应该是我们所有律师执业的前车之鉴。我们应该就马案中的问题,针对性地解决在今后执业中如何尽注意义务以及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的问题。笔者抛砖引玉,先归纳以下几点,希望同仁们给予更多的补充,这是为了整个律师行业,也是为了我们自己。 一、循规蹈矩,不越雷池。律师、律师,字面上就是法律之师,所以首先还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这其中就包括档案法,马律师竟然在自己涉案时却找不到原来的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巨额的收费不入所里的帐户而是私自用于建造别墅这是很不妥当的。律师的代理、辩护等档案保管期限即使是短期也得至少保留10年,律师收费也应该照章办事。所以说法律法规作为律师的行动指南,万万不可漠视。 二、谨慎小心,守口如瓶。对任何人切不可信口开河,言多必失,看来还是经典名言,尤其是对当事人不能随便表态,特别是以与司法人员熟悉为由来招揽业务,这样很容易授人以柄。 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应坚持一切执业行为既不能与法律相悖,也不能越过道德底线,如果弃律师职业道德于不顾,完全是一昧地“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有可能替人没有消灾,反而给自己带来了灾难。 四、有舍有得,舍得适当。律师在接案时,在收费时、在办案时往往面临着很多的不同情况甚至是相当复杂的舍得选择。一句话,作为律师,要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做到舍之痛快,得之安心,减少风险,杜绝后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