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一方能否索回“彩礼”
现如今,婚前男方往往都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我国古代“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可见我国古代就有给彩礼的习俗。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彩礼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但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该如何处理?
案件事实: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男方张某给女方刘某彩礼20万元,但好景不长,二人相处并不顺利,最终导致解除婚约,男方张某向女方刘某索要彩礼钱,但女方迟迟不予归还,男方无奈将女方诉至法庭。
法律分析:虽然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有“婚约财产纠纷”这项案由,且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说法:在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应以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若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一方起诉离婚的,经法院查明:
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
付方生活陷入困难的,人民法院酌定判决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