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
发布日期:2016-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
(1)适用主体:生产、经营纳税人
(2)适用条件(期前:不担保)
①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纳税;
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不提供担保——税收保全;
③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保全后,按期缴纳的,解除保全;不按期缴纳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