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离婚两孩谁来养?听听法官怎么说2016-07-12 中国普法
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两孩家庭将会越来越多,但两个孩子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新问题,尤其是在两孩家庭发生离婚纠纷时,由抚养权引发的争议也愈加复杂。
仅2016年1月至4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两孩家庭比例已经达到12%。法官精选了3个典型案例,对两孩家庭离婚时所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分析。
案例一姐姐写信给法官不愿姐妹分离 近日,在虎丘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一个活泼的小女孩向审理案件的法官表达了自己不愿和妹妹分开的想法。
小丹和小彤是一对亲姐妹,平时她们的爸爸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姐妹二人就一直跟着妈妈在家。姐姐小丹上小学三年级,妹妹小彤才上幼儿园,小丹一直很开心自己家里有这么一个亲妹妹,小彤也觉得自己有个姐姐陪着很好。
可是,好景不长,二人的父母因为长期两地分居闹起了离婚。当她们听说法庭上爸爸要求独立抚养小丹,让妈妈抚养小彤时,她们就着急了。想到父母离婚后,自己要和妹妹从此分开,小丹晚上怎么也睡不着,就直接写了一封信给法官,诉说自己和妹妹、母亲一起生活是如何幸福,不愿意因为父母离婚而跟着爸爸生活,更不愿从此转学失去朋友,并且一定要跟着妈妈和妹妹,当面把信交给了法官。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姐妹俩最终没有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分开。
法官点评
在充分调查两姐妹的学习生活情况后,法官认为,这对从小生活在一起的姐妹已经完全习惯和依赖彼此,如果强行把她们分开抚养,对于她们来说心理上有无法弥补的创伤。于是法官开始一次次做被告的工作,最后小丹和小彤的父亲也同意由她们的母亲抚养她们,作为父亲,他出抚养费。
法官庭后指出,两个从小在一个家庭生活的孩子,已经习惯互相陪伴成长,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强行将她们分开,并不利于她们健康成长。离婚时,法官会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尽量不改变孩子们原有的生活环境。
案例二爷爷奶奶想养孙子未获法庭许可
这是一起被告席空无一人的离婚审判,因为被告失踪,法院在公告送达后缺席审判,判决原告王某(女方)和被告刘某(男方)离婚,两个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王某和刘某有两个活泼聪明的儿子小明和小强,此前,他们一家四口一直和刘某的父母住在一起,生活美满。可是后来刘某瞒着家人在外赌博,债主上门索债,刘某为躲避追债,竟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
刘某一走就是两年多,抚养小明和小强的担子全由王某和刘某的父母承担着。王某感到婚姻无望,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考虑到爷爷、奶奶和两个孙子感情深厚,王某愿意把小强留给他们抚养,小明则由自己抚养。
不过,这样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一人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待将来刘某回家以后,抚养费可以一并申请执行。
法官点评
很多家庭在抚养孩子的时候双方老人都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但是在孩子的父母都有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的时候,抚养孩子应当是父母的权利义务。所以孩子父母离婚的时候,通常不会让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单独抚养孩子。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已经感情破裂,判决他们离婚。但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孩子父亲离家出走,王某还有抚养能力,因此不能由刘某父母来抚养小明或是小强。
案例三离婚欲改孩子姓名需父母同意 在虎丘法院近日审结的另一起两孩家庭离婚纠纷中,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两人离婚时各自抚养了一个孩子。张某(男方)和钱某(女方)是双独家庭,当初结婚的时候他们约定“两家合一家”,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随父姓,小的随母姓。
婚后张某和钱某生育了一个女儿,又有了一个儿子,本来子女成双是好事,可是张某家却觉得两个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适,双方父母也因为这个问题起了争执,直到最后导致张某和钱某通过诉讼结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儿跟父亲姓,这个孩子的接送上学都是由爷爷奶奶负责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小儿子因为还不满两岁,基本都是由钱某和钱某父母在出力照顾,两个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并不长。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钱某离婚后,张某抚养大女儿,钱某抚养小儿子,双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点评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张某曾提出要抚养儿子并要求两个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权是公民自身权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双方父母同意,而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再加上小儿子未满两周岁,本身对母亲照顾的依赖更大,又长期随母亲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便对张某及其家人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
法官指出,离婚时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以及孩子平时的生活学习方式是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一般随女方生活,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