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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没到 律师会见受限
发布日期:2008-09-25    作者:110网律师
  上周四张学辉律师到西湖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向案件承办民出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跟年轻的承办民警说,根据已经实行的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的。
  民警到另一办公室电话请示分局后答复张律师说:按规定律师是可以直接会见的,不过看守所那边不知道会不会安排,然后对我意味深长的一笑。张律师试探的问:那你看我是如何是好呢?年轻民警建议说还是按老规矩分局批准会见比较保险,不过现在奥运期间安保任务繁重,让律师下周一再来办理会见手续,然后由民警在场会见。
  回到办公室张律师很不甘心的把电话打到看守所,得到回答是: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直接会见,但他们还没有接到上级要求按《律师法》执行的文件,所以还得要案件承办单位出“东西”他们才能准许并安排律师会见。
  今天是周一,西湖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承办民警将律师的一套手续带到分局办理了一套准予会见的手续后,与张律师、何律师同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在中国法律的执行要靠红头文件的,这恐怕是“徒法不能自行”的另一种注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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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继斌  

  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从而有望解除困扰律师界两个多月以来的难题。律师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这一答复对律师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肯定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立法法的权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的几个方面,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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