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能否打赢官司
没有房产证能否打赢官司
手里没有房产证官司就一定败诉吗?赵林宝律师告诉你:不一定,最近赵林宝律师就代理了一起房屋纠纷案件,被告孟xxx被在原来的工作单位工作十几年,单位为其提供宿舍房屋一处,孟XX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后离开该单位,又过几年,原来的工作单位将孟XX起诉,单位拿着房产证要求孟XX腾房,接受委托后,经过细致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林宝律师的意见驳回单位的起诉,当事人可以继续在该房内居住使用。提出的意见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孟XX的委托,指派赵林宝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认真研究了所有案件材料,结合庭审的情况作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信:
第一、
本案的事实经过。
被告孟XX属原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后改名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员工,1998年12月份,该单位经申请公有住房出售获得批准,将本案涉案房屋作为福利以成本价出售给被告孟XX,双方签订了《XX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合同总价款为44142元,被告按原告提供的账号及数额缴纳了购房款,原告协助被告将被告户口落户至该房屋,因当初房产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所以一直没有过户。直到2011年11月23日,该房屋才办理下来房产证,对此被告并不知情直到接到贵院的传票,得知原告将自己起诉才知道该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三个月后,也就是2012年2月19日,原告将该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撤销。三年后,原告依此房产证起诉,认为该房屋为其所有,要求被告腾房。
第二、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XX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已于1998年将涉案房屋分配并出售给被告孟XX,被告是该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本案所涉房屋是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的单位自管公房,被告与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于1998年12月份签订《XX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约定由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将本案涉案房屋以成本价44142元卖给被告所有,同时合同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且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开具的证明证实该房屋已经分配给被告,协助被告将户口落入该房内,该房是普通居民户,被告是合法拥有该房屋并不是非法侵占。该房屋如果为原告所说是宿舍,肯定会有好几个员工住在一起,不可能一个人住一套65平米的房子,也不可能只是单独将被告一个人的户口落入该房,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第三、原告以被告保管公司公章,合同等材料字体为被告字体为由而认为双方签订的《XX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为伪造的、虚假的,没有任何证据,纯粹是主管臆断。
被告当时所从事的是组织人事科干事职务,并不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公章是由办公室主任和文书保管,并且公司盖章都有规范的、严格的流程,被告从来没有保管过公章,也没有机会接触到公章。原告说公章是由被告保管并且在合同上自己加盖的公章没有任何证据,并且合同上除了公司公章外还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被告更不可能接触到该法人印章,这充分证明了该合同的真实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被告认可合同上的字体是本人的笔迹,当时买卖该房时,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由购房人自己填写表格,填好后交到公司盖公章,甚至有的好多都是由一人填写好多人的,填好后一同交到公司盖章,当时好多同事都是这样办理的。原告提出合同上没有日期,这更加说明被告没有对该合同做过任何的改动,证明该合同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因为历史原因该房屋没有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并不能否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否定被告对该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
该涉案房屋是1997年建成并交付使用,xx高速公路管理局XX管理处在1998年将该房分配并出卖给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被告已经合法拥有该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只是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所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是2011年11月23日才取得房产证,后不久原告将该XX分公司撤销,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原告严重的违约,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原告所述。
第五、本案涉案房屋不是原告的宿舍,而是普通的居民家庭户,原告的产权证不能否定该房屋已经合法转移被告的事实。原告自己确认撤销分公司时,该分公司没有债权债务,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因而不存在被告侵占原告宿舍房屋的事实。
本案涉案房屋是普通的居民家庭户,被告的户口就落在该房下,被告为户主,原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证明该房已经由原告出卖给被告的事实,原该房的产权证书是2011年11月23日已经办理下来,现在原告具备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被告办理过户。
原告在2012年6月5日给XX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我公司决定注销XX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分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债务债权。该证据恰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和其他纠纷,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任何财产,该分公司不存在该纠纷,因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求无法律、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早已对该房屋做出处置,被告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长达17年之久,由于历史原因该房产权证在房屋建成14年后才办理下来,现在办理过户条件已具备,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所述歪曲事实,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在本诉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反诉中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协助被告对涉案房屋办理过户。
被告代理人:赵林宝 主任律师
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2016年1月22日
备注:本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赵林宝主任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