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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6-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二人互付有效的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须注意: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主动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尚未到期,主动债权已经到期的,“主动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反之,则不可。

  4、必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三种:

  第一种,性质上不得抵销的。(a)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b)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c)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

  第二种,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诉法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

  第三种,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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