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被告强奸怎么办?怎么证明是通奸不是强奸?强奸罪律师经验指导
被情人告强奸怎么办?谈恋爱被告强奸、被女朋友告强奸怎么办?包养关系被告强奸?我经常办理这类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这里简单总结一下,希望对律师同行有所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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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从事法律学习工作以来,遇到了大量的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因事情败露推卸责任、反悔、关系恶化、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告男方强奸的事情屡见不鲜,占整个强奸罪案件的40%还要多,这类案件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要掌握这一类案件的辩护技巧,
在生活当中,有大量的通奸行为存在,出于种种原因通奸被告强奸的案子非常多,最多的时候我一个月就遇到16件,虽然大部分案件都被公安或检察院撤案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通奸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被公诉到法院,我们律师掌握这一类案件的辩护技巧非常重要,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都认为通奸者道德败坏,不去为他们的无罪努力,很多律师打心眼里看不起这些通奸的人,北京我一位老哥哥律师曾不止一次劝我趁着年轻赶快放弃性犯罪这个领域,说费力不讨好、难登大雅之堂,并且容易被人认为低俗下流,尤其是性侵幼女的案件,律师更是要面对不理智家属的人身威胁。很多律师同行对于阴道阴茎,插入射精,口交等细节问题不好意思去问,因为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是案件事实清楚呢?就是指男女双方如何脱得衣服,如何挑逗,如何一步步完成阴茎插入阴道这个动作的,是否射精,射精部位等,都是案件的关键情节,受中国封建保守思想的影响,在以前审理强奸罪案件时,很多法官都不主动去调查这些情节,而我们的辩护律师有些年纪大的,也以道德君子自居,认为问这些问题下流,也不去调查,我曾经在东北办过一个通奸案子,去看守所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告诉我,他已经告诉他的第一位律师他家电脑E盘里存储了一段报案妇女给他口交的视频,是他偷拍的,存到电脑了,但是这位律师说没用,问我有没有用,我说很有用,然后我按照他说的,找到口交的视频,但这个视频只有报案妇女的侧脸和男方的下体,看不到男方的脸,并且非常短,不到一分钟。找到视频后,我要求那位老律师一块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个证据,但那位老哥哥显然不高兴,一脸的鄙视我,说咱们律师是高尚的职业,这乱七八糟的东西咱们没法提,我反问这位老哥哥,说这个视频的时间明显是2014年拍摄的,而报案妇女于2015年3月报案,并且她说二人在2015年以前只是普通同事关系,以前从没有暧昧行为,这个视频不正好证明她在撒谎吗!也可以证明男方供述二人从2014年开始保持通奸关系是事实,但这位老律师就是不同意和我一块提交,还嘲笑犯罪嫌疑人,说口交是畜生做的事,后来那个案子被法院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最后取保候审、不了了之,也算是取得了好的结果。其实口交在我们年轻人的观念里很正常,但一些年龄大的律师遇到这种事总要戴着有色眼镜去看,我认为是不应该的,很多年龄大的律师,办理强奸案件不好意思。也不屑于去调查细节,开庭就是走过场,正好迎合了法官,导致很多强奸罪案子稀里糊涂就被判刑了。
通奸案件与其他案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律师要想做好这一领域,必须要深入研究,有自己的理论支撑,很多律师几年都遇不到一件通奸案件,偶尔代理一件通奸案件也是走过场、当谈资,很多律师在被诬告强奸的男方被判刑后,会给自己的工作不力找借口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其实是很不应该的,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只要律师作用发挥得当、被撤案、被不起诉、被判决无罪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真真假假、感情的事最难说得清,尤其是发生多次性行为的男女之间的事,更是难以说清,所以这一类案件我们律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在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中,我们律师要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这种情况的案件非常多,去年遇到的张某强奸案、冯某强奸案、华某强将案等7件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况。在通奸案件中,最难的就是找证据,男女双方在通奸时,为了不让别人发现,都做得很隐蔽,把交往的痕迹都消除的干干净净,一旦被告强奸,找通奸的证据很难,很多人最多也就能提供通话记录,证明二人联系频繁,但不能证明以前发生过性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天津王某通奸案,因为王某提供了二人以前发生性关系的大量视频,最终被撤案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在通奸时偷偷录音录像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种情况非常多见,很多通奸行为第一次发生时,妇女存在扭捏,半推半就等某种程度上的拒绝行为,但在第一次性行为之后,妇女又自愿与男方多次发生在性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强奸行为转化为通奸行为,虽然强奸行为转化成通奸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法理,但鉴于强奸罪的特殊性,在法院审判当中,只要律师能够想办法证明存在转化为通奸的行为,法院一般都是发回补充侦查或免除刑事处罚,缓刑或无罪的,最差的结果,我们律师也能降低强奸的次数。菏泽教师张伟强奸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在第一次二人在办公室发生性关系时,学生程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拒绝行为,但之后二人自愿发生几十次性关系,后来程某怀孕,因索要打胎流产费不成,报案说被强奸7次,但之后我们律师调取了二人三十多次的开房记录,最终让法院无法判决。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一类案件也很多,很多法院会用这一理由也判决强奸罪成立,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何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在邯郸李某强奸案中,李某与邻居冯某四年内通奸上百次,后妇女冯某报案,说自己之所以在四年内和被告人发生上百次性关系,是因为被告人李某手机里存储41张她的裸照,被告人威胁她,只要不随叫随到,就散发裸照,所以她只能忍辱屈从。且不论妇女冯某说的是真是假,单从理论上来说,散发裸照能不能达到精神强制的标准呢?检察院的意见是,散发裸照达到了精神强制的标准,我们律师的意见是:达不到!并且我们律师搜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二人在四年内一起旅游、一起购物、每次开房妇女都面带笑容,并且在案发前三天,妇女冯某还接受了被害人价值一万二的和田玉戒指。最终将所谓的精神强制说推翻。还有陕西宝鸡向某强奸案,报案妇女是向某的员工,二人通奸半年左右,后妇女报案说被强奸7次,说被告人向某威胁她,只要不陪他发生性关系就辞退她,该案是赤裸裸的性交易,只是向某在半年后没有将该妇女提拔成副总,这妇女才报案。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精神强制与性交易的区别,这是我们很大的辩护点之一。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这类情况也是我们律师要特别注意的,在辩护实务当中,纠缠不休、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等是很难有证据印证的,操作空间还是比较大的。我认为有一句话说的很对,“男人与女人上床,第一次很难,以后越来越容易”,在通奸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反悔,男方继续纠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这种纠缠与强奸罪的暴力威胁胁迫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多公检法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没有纠缠硬给认定出纠缠,明明这种纠缠不是暴力胁迫,给牵强附会认定成强奸罪的暴力手段。此外,这种纠缠很难有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做口供时一定要注意,一旦你的口供着了公安机关的道,给你认定成纠缠不清不是没有可能。在曲某强奸案中,曲某包养陈某,一个月包养费1万2,后来二人于2013年10月分手,分手时,曲某给了陈某30万分手费,在2014年4月,二人又联系上,然后又在车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陈某向曲某索要10万还房贷,曲某不给,结果被陈某告强奸,本案在非专业性犯罪律师眼中,是找不到应对策略的,在该案中,关键点就在曲某第一次给的那30万分手费,这30万如果是分手费,那曲某被判决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大,但是如果这30万是下一年度的包养费,该案又是另外一个结果,至于这30万的性质到底是分手费还是包养费,公安机关是很难查证的,这就是转机。
海口曾某告王某强奸案,后经我们律师寻找证据,证明二人自愿通奸,并且后来曾某自己也承认,是因为自己的通奸行为被丈夫知道,无奈之下才报案强奸,最终曾某因诬告陷害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结合我自己的办案经验,共收集整理了十四个省七百一十二件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仔细研究,为了律师同行能够在辩护通奸强奸案件时有正确的思路方法,我将通奸强奸案件进行以下科学分类:
分类:
1、 感情型通奸:通奸的男女双方没有多少金钱纠葛,单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弥补感情空虚,婚内出轨、同学、同事,网友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邻居间发生性关系等,前男友前女友死灰复燃把持不住发生性关系等。这种感性型通奸在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中占到了百分之30多,一旦双方被发现奸情或关系恶化,或者女方中途想结束通奸关系男方死缠烂打,就极为容易被诬告强奸罪。去年办理的曹某强奸案就是这种情况,曹某与金某是高中同学,同学聚会后再次联系上,二人去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结果被金某得丈夫发现,曹某便说自己喝醉了酒,被带到宾馆强奸了。这起案件很典型,虽然最后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但也足以给广大男性提了一个醒,不要好色。尤其是和有夫之妇的交往更要慎重,因为在你们的感情之上,还有她的名誉,还有她的家庭,一旦她因为种种原因告你强奸,你就会很麻烦,即使到了最后法院没法判决,男方付出的代价也很惨重。
2、 欺骗型通奸:男方假冒身份,甜言蜜语,把女方骗上床。男方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女方恋爱并承诺结婚,或男方承诺离婚与女方结婚,后来失约。女方气氛,感觉被骗诬告强奸。无业农民欺骗女方说自己是军人、富二代,女方知道真相后诬告强奸。泰安张某强奸案就是这种情况,张某老家河南,家里有老婆和两岁的女儿,但是在泰安打工期间又追求史某,并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史某知道真相后报案说被强奸,显然张某够不成强奸罪,还有徐州邱某欺骗刘女说自己和银行行长是亲戚,可以帮助她办理1000万的贷款,刘女信以为真,和邱某在车里以及宾馆内共发生十几次性关系,后来刘女士知道邱某根本就不认识银行行长,就报案说自己被强奸了,这起案件一波三折,先是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又被收监,直到了法院阶段才能撤掉案件。
3,职权利益型通奸:有性交易的成分在里面。有些妇女为了利益和领导或有钱男性通奸,一旦领导,有钱男性承诺的利益达不到逾期,就翻脸说被强奸,被情人,二奶告强奸,领导被女下属女员工告强奸的案件非常多,如果男领导仅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优越条件,以加工资或转正或提拔或促成业务或开除等利益相引诱,从而使女员工或女客户就犯,那么,男领导的行为就是一种相互交换的利用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强奸与职场性骚扰的区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然而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骚扰概念,以致于劳动者维权不够理直气壮,甚至常常忍气吞声。
不过,理论界曾总结职场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电子通信挑逗或性暗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做出猥亵动作;被人强行抚摸、搂抱、亲吻、强迫发生性关系但没有发生等。一旦发生上述性骚扰行为,女职工有权拒绝,同时向用人单位举报,还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律师一定要注意,职场性骚扰与强奸是有本质区别的。官员领导 喜欢和女下属 发生“关系”,是因为 官员领导有一定的权力,一些女下属不自爱,利用自身条件来获取领导赏识,而专攻领导“下三路”,成了领导泄欲的工具 。一些 官员也总是 喜欢用下身考虑问题, 喜欢和女下属说暧昧的话,性骚扰女下属,最终女下属把肉体进贡领导,和领导 发生关系,让领导另眼相看“日后提拔” 。 并非所有女下属都愿意“无私奉献”,就出现了“特定场合”领导强奸女下属 。领导对女下属霸王硬上弓,是因为他们吃准了女下属,不敢去告发这件不光彩的事,不仅丢脸面,更主要的是领导权力下的威逼利诱,女下属害怕领导权力张狂和淫威,以及女下属的胆小怕事,让猎色官员壮了色胆 。
律师辩护技巧指导:
一个专业的性犯罪律师,在办理通奸被诬告强奸的案件时,必须要有专业的思维逻辑,专业的理论支持,专业的方法技巧,更重要的要充分了解当下社会年轻人的性观念,不要看不起涉嫌强奸罪的人,也不要认为强奸罪下流开庭时不好意思去发问调查细节。
1、定位二人通奸的感情或利益基础:二人通奸,或出于感情,或出于利益,我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找到二人通奸的基础是感情还是利益,只有找到二人通奸的基础才能对症下药。为情通奸者打感情牌,为钱通奸者,打金钱牌,只有找找准了通奸的基础,才能有的放矢。在办理通奸案件时,我一直主张能调解就调解,能私了就私了,在调解时或许男方会花一些钱给女方,但这些钱是你风流付出的代价,这代价远比硬碰硬要少的多。如何能提高调解率和私了率我写过专门文章,这里不在多说。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18210203926咨询。
2,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入手,找到二人关系暧昧的证据。保持通奸关系的男女一般平时都关系暧昧,即使在偷偷摸摸,也能留下蛛丝马迹,男女双方一般在生活中接触较多,走动频繁,或者具有同学,同乡,前任男女朋友,亲戚,领导与下属,客户等亲密关系,我们律师一定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蛛丝马迹会找一个一个的线索,点多成面,一个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线索,找到多了,足以撼动一起案件的结果,这在强奸案件办理中非常明显。
3、从案发环境上分析出女方自愿的证据:很多通奸案件,因为双方偷偷摸摸,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一般都比较隐蔽,树林里,宾馆里,车里等,这些隐蔽的地点如果不是双方愿意不是女方配合根本就不可能到达,还有就是案发环境问题,我们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去调查一下,很多通奸案的现场环境明显不可能完成犯罪,在郑州金某强奸案中,金某和自己的小姨子在小姨子家里发生性关系,当天夜晚,小姨子11岁的女儿在家,其上小学的儿子还睡在她的床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她可以喊其女儿或者是把儿子弄醒,让被告人无法得逞;周围的邻居与被害人住的很近,如果被害人大喊大叫,邻居可以听见,被告人也无法得逞,但是被害人什么也没有做。
4、从报案时间上看:通奸案件的报案基本都不及时,距离性关系发生一般都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遇到最长的一件强奸案,报案是在发生性关系四年后,因为女方给孩子做检查,一查孩子竟然不是自己老公的孩子,老公逼问之下说自己在四年前被张某强奸,所以夫妻二人到派出所报案说被强奸,还有我办理徐州一个案子,是在性关系发生半年后才报案,像这种报案不及时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立案,即使立案,只要我们律师策略得当,法院也不会给定罪。
5、分析告发原因:通奸告强奸的,都有一个告发原因,是因事情败露推卸责任、反悔、关系恶化,还是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告?在很多强奸案中,被害人一直不去公安机关告发,而是找被告人要钱,在得不到钱财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李某强奸案中,妇女展某先是多次到李某家里要钱,找李某要,找李某得父母要,在李某家大哭大闹,并将电视机给砸坏,后来因为让李某得老婆打了两巴掌,这才披头散发的到公安机关报案。
6、让犯罪嫌疑人做好口供:
通奸被告强奸的案件,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就是男方自己的口供,很多律师同行仍然不明白通奸与强奸的真正内涵,仍然不能掌握公检法的惯用套路,在看守所会见强奸罪嫌疑人时,仍然不能明确的告诉那些强奸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刑警和检察院的讯问,或许是他们真的不明白警察是怎么做口供的,不知道警察会问到犯罪嫌疑人什么问题,也或许是他们怕承担责任,所以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不敢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讯问,以至于他们的当事人做的口供乱七八糟,导致我在打二审时都非常吃力, 有的当事人口供来回反复,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其实这都是律师的失职,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口供来回反复是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如果问他1加1等于几,他肯定不会今天说等于2,明天说等于3,后天说等于4,为什么?因为他非常确定1加1就是等于二,在被诬告强奸而被拘留以后,人一下子就和外界隔绝了,非常的茫然和无助,而周围的人包括管教、警察等告诉他他这就是强奸,告诉他只要妇女报案就要给他判刑,但他自己又感觉冤枉,他拿不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有经验的警察做口供时,很容易就被警察套进去了,后来自己琢磨过味道来,又翻供了,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中男方口供多翻供的原因。其实警察的这些手段在我眼里太小儿科,他们一年办理的一个辖区的强奸罪的案件有一般不会超过5件,还不如我们办的零头多,他们的伎俩也就只能忽悠那些非专业律师,我在办理连云港某轮奸案时,第二被告委托的律师50多岁,比我大的多,他干律师20多年办的强奸的案子不如我一年办的多,我对他的办案思路提出疑问时,他还不高兴,认为我30多岁的人不知道天高地厚,沟通起来实在费劲,并且他对当前90后,00后的性爱态度根本就不理解,他的性观念还停留在他年轻的那个年代也就是七八十年代,在那个年代,男方去拉女方的手都构成流氓罪都要判刑。我和他探讨案情时,当提到口交时,我问他,在本案当中,女孩有自愿给男方口交的行为,这能算是强奸吗?他叹了口气说,现在的年轻人都和畜生差不多了,这种男女都不是好东西,不让他们坐牢反省反省,他们啥伤天害理的事都做得出来,我听他这么一说,对老律师那种原有的尊重荡然无存了,这种事在我这个年代的年轻人来说在正常不过了,在他眼里却成了畜生,不用想,我也知道他办这个案子肯定是走走过场,因为轮奸的案子需要他这一方的配合,看他这态度,他也不会配合,我便将这个案子辞掉不在代理了。
闲话说的太多,言归正传。张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禁止一切转载复制、剽窃修改文章的行为,一经发现,后果自负,欢迎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让我们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用对自己有用的语言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
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
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
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写文章简单说一下,我遇到的强奸案分布广泛,基本每个省的强奸罪的案子我都处理过,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查明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要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
此外,性侵犯案件中要提取的证据还包括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阴道残留物)、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72小时以内,在办理强奸案时,我们律师对这些证据要严格的审查,不只是从实体上,也要从取证程序上审查,很所公安机关取证不按照法律程序来,对这些证据,我们要坚决要求予以排除。
具体如下:
A、身体残留的体液:
受害者阴道/肛门/口腔/阴部等部位;疑犯的阴茎/口腔/阴部等部位 取证方法:将无菌的棉签深入相关部位刮取残留物。
身体上凝固的血斑、精斑、干燥的分泌物(如咬痕上干燥的唾液斑) 取证方法:将凝固成硬块的斑块刮下来,使用蒸馏水沾湿的棉签将干燥的分泌物刮取下来。
B、毛发:头发、阴部和其他部位的体毛。取证方法: 梳理阴毛、头发,收集掉落的任何东西(其中可能有嫌疑人的体毛/凝固的精液)、拔取男女双方的头发阴毛做对照分析。
C、织物: 衣物/床单/毛巾/紙巾上残留的体液;灰土、草叶、纤维、衣物破损处、丢失的纽扣、和弄湿的部位等,这些特征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口供,因此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的案子打到最后就败在一个小细节上。
D、伤痕: 受害者和嫌犯身上的抓伤和咬伤痕迹、发红的部位,这些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供述是真是假,对伤痕要拍照、详细记录,受害者的指甲应当剪下,其中可能检测到嫌犯的血液皮肉等物。
E、避孕套润滑油:可检测精液/指纹的存在,润滑油成分可和受害女方阴道残留物做对比分析。
性侵犯案件中,精液是最有效的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精液或精斑。罪犯如果使用了避孕套并且妥善保管,很难找到精液。此外,不少强奸犯存在性功能障碍,甚至连勃起都不能,更别谈射精了。如果罪犯酗酒成瘾,或者做过输精管结扎术,在残留物中也很难找到精子。因此找不到精液或精子并不能说明强奸未发生。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我们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直接连人身检查的笔录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补充侦查都不可能在提取当时的精液情况,一旦当事人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你检察院还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所以我,我们律师对这一块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案件,鉴于公安的法律素养问题,很多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在成都新都区那件强奸案中,在现场勘验中,有一张胸罩的照片,但是没有指纹提取,在女方的陈述中,从来没有她胸罩颜色的描述,你说怎么证明这张照片是报案妇女留下的呢?公安机关想用来证明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南京王某轮奸案和徐州孙某强奸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些硬证据,要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首先要对当前开放的社会背景有充分的感受和认同,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思想和性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网络上色情泛滥的背景下,人们的感官随时都在色情图片、文字、影片的刺激之下,对于我们的年轻一代,80后、90后、甚至00后,他们的性观念很多已经接近西方,甚至比西方人还要开放,很多女孩子,更是将自己还是处女当做耻辱,对于性爱,很多女孩子是对你有好感就可以上床,约炮、一夜情已经泛滥,这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我们不应该去苛责,我们应该苛责的是明明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后来却出于种种原因去报案说自己被强奸的行为,曾经在一个性犯罪研讨会上,我就曾痛斥过这种诬告陷害的行为,更有一位广州的律师号召要废除强奸罪,当然这只是玩笑话,但足以证明强奸罪的冤假错案之多,妇女性爱自主的权利固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这不能成为她们事后只要不高兴就可以告强奸的理由,我们在预防强奸罪冤假错案研讨会上,曾经找不同身高体重和体型的人做过实验,无论这个男方多么高大,无论女方多么瘦小,在女方非醉酒或麻醉的情况下,只要她强烈反对,不去配合,男方在双方都不受伤的情况下,是无法顺利的脱去女方衣服的。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事后翻脸不认人,报案说被强奸,这种故事见多了,作为律师,我见怪不怪,但是本律师想说的是人在做,天在看,事实不是你想掩盖就能掩盖的,因为诬告强奸不成,反而女方自己被判诬告陷害罪的傻女人、坏女人大有人在。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对性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足以让男方知道她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是女方说她当时不情愿就可以认定她当时不情愿,通俗地讲,女方不自愿必须明确表示出来,让男方知道。很多女性在发生关系时。一点都没有反抗,事后诬告强奸,有的说自己当时反抗了,说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推男方了,说不要,等等,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能给男方传递一种明确拒绝的信息,反而造就了一种暧昧的场景,给了男人鼓励,至于半推半就行为不是强奸,本律师专门结合办案经验写过文章论述,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一个专业的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要能突破报案妇女的谎言,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 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 实性。
一、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一 ) 单一性。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证明内容最 全面,能对定案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证据。由于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属阴私案件,具有不易暴露和难以查证的特点。性关系发生时一般都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发生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现场大多数只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常常形成“一 对 一”的局面,除被害人可以较为清楚地辨认出罪犯的特征和知晓犯罪的过程之外,较少出现目击者和其 他证人。特别是当前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强奸案件的增多,犯罪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使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失去了意义。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将每 种形式的证据都收集到。唯有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中最常见、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二) 复杂性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又具有陈述内容复杂性的特点。强奸是一种严 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受害后身心遭受犯罪分子的凌辱和摧残,她们对犯罪分子 都怀有切齿仇恨,一般情况下不仅能够而且希望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主动地揭发控告,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努力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以便尽快查获犯罪事实,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在强奸案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主客观方面等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可能不真实或含有虚假成份。
从主观方面看,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 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 瞒被害的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从而形成了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二、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应着重注意 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
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下面结合具体办案经验简单说一下,如何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如何戳破女方谎言,通过发生性关系前、中、后三个节点的材料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
徐州王某强奸案,无罪释放。
1、男女关系:网友。
2、女方不自愿的理由:(公安询问笔录节选)“他吻我时,我推他了,说不要,他脱我衣服时,我用脚把他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后来我睡着了,感觉有人趴在我身上,我就醒了,他已经把我办了”
3、发生关系前:
a、两人经常网上聊天,在网上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B、女方在男方新盖的房子里和朋友们聚餐时,男方的小伙伴都喊女方为嫂子女方笑呵呵的接受,还以嫂子的名义去敬酒。
C、 聚会结束后,女方主动留宿,我接案以后去案发现场调查过,案发现场是农村那种新盖的房子,没有家具,只有一张床,女方在吃饭的时候,已经明知这新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在明知只有一张床的情况下,女方还决定留宿,这已经是对性关系的默认。
4、发生关系中:
A、男方第一次吻女方、抚摸她乳房时,女方没有明确拒绝,在男方要脱她衣服时,他推开他,并用脚把男方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然后,女方就自己躺在床上睡了,男方在玩手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方并没有离开男方家里,而是继续和他躺在一张床上,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检察官说,因为女孩子小,才19岁,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我在接受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其中就找到了女方的qq号,在她的qq空间里,她转载了大量男女关系的文章,人流的文章,甚至她的qq头像都是男女裸着上身拥抱着躺在床上,最后检察官无话可说。
b、女方说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因为喝醉了睡着了没有感觉,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在开庭的时候,女方被我问的无话可说,在法庭上哭了,女方的父母甚至开口骂我,但我责任所在,事实就是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办理强奸案件时,如何向被害人发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律师问的不得要领,摸不清女方心里的想法,如何用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把女方的话套出来,这才是功力所在。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电话交流。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
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光着身体去开灯、光着身体去厕所、光着身体到床上坐到被告的旁边,光着身体问被告射进去没有,光着身体问被告要钱买避孕药,在之后又光着身体继续回床上睡觉。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少女应该有的举止吗!时间有限,就写这一个案例,另外,在强奸案件中,我还遇到过以下指控理由,经过论证分析,都是不成立的,无法指控我的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犯强奸罪。
此外,下面这些理由都是我在办案中遇到的,都是报案妇女死死咬住说被男人强奸了,最后经过努力都被发现是谎言。
1、我反抗了了,但是男方压住我的腿,就插入我的身体了。(张某强奸案)
2、我当时睡着了,感觉有人在我身上乱摸,我以为是老公,就抱着他了。(冯某强奸案,最后法院认定是通奸)
3、我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我的身体。(韩某强奸案,男女系表哥表妹关系)
4、我喝醉了,没有力气反抗了,只是说不要。(侯某强奸案,女方为ktv陪酒小姐,男女在洗手间站立后插式发生性关系,通过律师现场调查,洗手池上物品摆放整齐,证明女方无任何反抗,是完全自愿,既然能站着发生关系,说自己醉酒无力就不成立)对如何戳穿女性用醉酒这一借口诬告强奸,本律师会专门论述。
5、我当时在他背上抓了几下(张某强奸案,虽然抓了几下,但这是女方性高潮时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完全能证明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6、他当时打了我两耳光,我就不敢反抗了(不承认有打耳光的行为,女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律师现场调查,发现了宾馆有一个用过的安全套,在上面鉴定出了女方的指纹,经过法庭质证,女方承认是他给男方戴上的安全套,检察院最终撤诉。
7、发生完性关系后,女方与男方一起逛街吃饭(陈某强奸案,女方不承认开完房后去逛街吃饭,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根据看守所男方的描述,找到三处摄像头,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明了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后与男方挽着手逛街吃饭,本案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检察院撤诉。)
8、他把车门锁了,把副驾驶座位放倒让我躺着,就吻我摸我乳房,我推他说不要,他威胁我说,你要敢拒绝喊叫,我就掐死你,然后我就任由他摆布(刘某强奸案,在车里发生关系,经过辩护,男方被判缓刑)
另外,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也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除了从案卷材料中寻找女方自愿的证据外,一个专业而负责的强奸案律师还必须勇敢负责的到现场调查,哪怕是找到的只是蛛丝马迹,但蛛丝马迹多了,就能撼动一起强奸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都不去现场调查,除了体力消耗外,他们更怕的是自己要承担的来自公检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