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二)
裁判规则76: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义务而存在的。这种特定义务有时是合同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存在。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裁判规则77: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应理解为双方并没有就协议解除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裁判规则78: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时一般会在计算债务利息时注明“利息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以上表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因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不当侵害并未消除,故人民法院判决判项中应将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连续计算违约裁判规则79: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80: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即法院如果不支持其免责抗辩(法院认为违约成立),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如果违约方提出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需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
裁判规则8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裁判规则8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经法院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调整的,法院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即认为不违约)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裁判规则83:当事人仅有“其并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认定其中包含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仅有“其并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主张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予以询问说明。如果法官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作出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则法官应根据对事实的审查结果,以当事人是否违约为据,决定是采信其减责的诉讼请求还是免责的抗辩主张;如果法官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仍未作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当事人放弃了其减少违约金请求权而只有免责抗辩主张,法院应当根据其是否违约的事实而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而支付违约金,法官原则上不得以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仅有“其并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认定其中包含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虽然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意思表示,但在上诉请求和理由中提出这种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仍然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裁判规则84:一审法院未就违约金过高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不宜以此为由发回重审,可以参照“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的规定处理。阜阳律师阜阳合同律师阜阳著名合同律师葛伶俐律师13635581581。
裁判规则85: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
裁判规则86:当事人就专门事项作出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讲其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的违约条款。一方当事人主张参照适用该特殊约定追究对方其他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裁判规则87: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裁判规则8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三种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不可预见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规则89:可预见规则: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只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程度或者损害的具体数额;预见的标准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即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即在特定情形需要基于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了解情况等,来考虑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如果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就应当按照其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应由受损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损方不能举证证明违约方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是,则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裁判规则90: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裁判规则9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裁判规则9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中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定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仍然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但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裁判规则9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裁判规则95: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一适用。如果人民法院判定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违约造成向对方损失仍应予以赔偿。裁判规则96:与合同解除相联系的定金分为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对于解约定金而言,定金本身就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来达到解除合同之结果,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的规则(合同法93条第二款),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无须经相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令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则(合同法94条),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进而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裁判规则97: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定金则不能调整。。
裁判规则98: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裁判规则99: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仍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在此情形下,应视为缺席方没有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阜
裁判规则99: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适用出斥期间的规定;撤销合同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一年出斥期间的规定,该出斥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裁判规则100:当事人违法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阜阳律师阜阳合同律师阜阳著名合同律师葛伶俐律师13635581581。
裁判规则10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裁判规则103:由于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权利人导致权利人发送的主张权利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因而中断。阜阳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106: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阜。
裁判规则107:公证催收债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表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应予以保护。
裁判规则105: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比如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106: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裁判规则107: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除审查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应考虑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时被谁侵害,及侵权责任主体的存在。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有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谁是侵权主体时,其才有行使权利的可能,故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主体时起算。。
裁判规则108: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表明其并无真正请求法院吧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由于没有立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义务人,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109: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权利人撤回主张或申请的,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另需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于执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已被提起诉讼行为所包含,故权利人可以已提起诉讼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还需说明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中断事由持续一段时间的,应自该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裁判规则11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裁判规则11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连带债权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并不要求该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债权人、债务裁判规则114: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亦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债权人也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其他连带债权人认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裁判规则115: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承担的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规则1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裁判规则117: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裁判规则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裁判规则119: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规则120: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中断,从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将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根据《担保人解释》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终结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请求权已经得到裁判,就无须再谈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的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起算
裁判规则12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判规则12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放弃同意偿还的那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23: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又以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24: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债务人在签字或盖章后,注明其签字或盖章仅表明其收到该通知单,并不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规则125: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除债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该通知书内容表明其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裁判规则126: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发出询证函,仅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必然表明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表明其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裁判规则127: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就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无论义务人是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作出该意思表示的。
裁判规则127: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