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例(五)
案情简介
王某、陶某为弥勒县朋普镇某林场的保安,该林场近年来被附近村民偷盗的果子不计其数。因此,果园对此已加强防范。2006年12月19日凌晨04时许,王某、陶某等人在看守桔园时发现邻村的村民苏某等人携带扁担、镰刀在桔园后,苏等人即逃离桔园。王、陶等人随后追撵苏到桔园内一冲沟处分别用竹棍和锄头把殴打苏某头部等部位。后桔园老板李某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并将苏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系被钝器致伤头部并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2月20日,经公安传唤王、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随后被羁押。此案经红河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王某、陶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5月经红河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辩护情况
韩子恒律师、杨红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王、陶二人的辩护人,经过周密调查取证和仔细查阅卷宗。两位律师依法在侦查阶段向公安局提出会见并提取王、陶二人主动到案的证明,在检察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阶段辩护意见》,在起诉后向法院提出《审判阶段辩护意见》,在开庭时依法出庭参与该案的审理并发表辩护词。二位辩护人认为“一、被害人苏到果园偷盗桔子具有严重过错;二、被告人王、陶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全部采纳。后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即被看守所释放。辩护人做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容易得到法官的采纳,体现了依法辩护、求真务实的辩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