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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水器洗澡中毒身亡,法院判决死者担责50%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单义律师

一市民到电器经营部买热水器,使用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亡。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经营部安装不当担责50%赔了20万余元,用户缺乏安全常识在密闭环境下使用,也要担责50%。



2015年3月18日,家住垫江的黄某在一电器经营部,购买烟道式家用热水器1台,电器经营部派王某负责安装。王某将热水器安装在黄某家中相对封闭的浴室内,未再单独安装排气管道。


同年3月24日晚,黄某在未向天然气公司书面申请开通天然气情况下,擅自接通天然气使用该热水器洗澡,第二天早上被发现死于卫生间。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


市三中院认为,某电器经营部出售热水器时未明确告知需购买排烟管道,其雇工王某也无热水器安装资质,王某将热水器安装在较封闭室内,且未单独安装排气管道,明显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热水器安装在较封闭的室内,且未单独安装排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正常人应知晓的安全常识,黄某违背安全常识,擅自接通天然气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故对其自身死亡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电器经营部与黄某分别承担全部损失的50%。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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