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日游客宋某(68岁)和其老伴张某(69岁)报名参加了河南平顶山“我”旅行社9月17日的黄山十日游。 具体行程为: 9月17日23:35郑州火车站乘空调列车赴合肥; 9月18日07:52到合肥后乘车赴黄山市(车程约1小时)参观文化展示,下午参观“活动着的清明上河图”等老字店,晚餐后入住酒店,晚上8:42游客宋某感觉不舒服,经抢救无效不幸辞世,医生鉴定其为:猝死。 原告张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要求被告平顶山某旅行社承担宋某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5万多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等各自的保险费。 三.诉讼费由旅行社承担。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律师接受了河南平顶山市“我”旅行社的委托,代理本案。 被告刘凤彬律师认为: 一、游客宋某死亡原因是猝死,是自身潜在疾病造成的,其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的举证证明,游客宋某死亡原因是猝死。医学资料显示,猝死者通常有潜在疾病,但平时没有表现出来,都是突然发病。非心源性猝死中有一种青壮年猝死综合症,病因不明,出现概率极低。法庭调查中法官询问原告,其老伴张某也明确承认,宋某生前心脏不太好,说明宋某的猝死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的。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旅行社对宋某的死亡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旅行社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旅游法》,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也不存在过错,因此,“我”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等法律费用,都属于保险范围。“我”旅行社应负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旅行社责任保险公司予以直接赔偿给旅游者。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张某及子女支付保险赔偿金156671.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张某及子女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2014)湛民一初字第560号。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平民三终字第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