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我认为律师的专业性在于“细节”的把握。
而“细节”一般是从非常丰富的实战中慢慢总结积淀出来的,所以当事人相对信任从业经验久一点的律师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过也不尽然。
1、因为处理人身侵权(主要是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多,举个例子:
住院过程中,有些医院会叫病人在医院以外的药房购买某些药物或者治疗器具,最经常见的是人血白蛋白、保湿型护眼罩、某种很牛逼的抗生素(具体忘记了名字,好像叫金霉素),这类药物医院是不会提供的,但是很多医生会叫病人到外面的药房购买,费用还不低,人血白蛋白几千几千的。实务界对于人血白蛋白的认定是营养品还是药物还是有争议,所以如果在病历中没有体现出是医生建议使用的话,法院的判决一般都不会支持这部分费用。我们接案后,其中一个过程就问询问当事人,有没有使用过不在医院购买的药物,并且叫当事人跟医生说,加在医嘱中。这种细节,如果不是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案件,还真不是每个律师都知道。还有类似的情况,医生记载病情介绍,同一种意思,不同的描述,却会影响后续的赔偿相差甚远,没经验的律师把握不了这些细节,以为拿着案卷材料上庭就可以,结果很多主张得不到认可,当事人的损失远远弥补不了。
2、另外说说劳动关系纠纷的。
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真的纷繁复杂相当的多。大法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几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到了地方,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有省高院的会议纪要,都是指导判决的依据。而这些会议纪要,一般的搜索还搜索不到。所以没有处理过劳动纠纷经验的,说不定还真就拿着两部大法和几个司法解释就上阵了,结果判下来和起诉的诉求大相径庭。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7月)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3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上面是劳动纠纷案件用得较多的会议纪要,但是很多非劳动法专业的律师甚至连如何理解以上两条都不一定清楚,更不要说普通的群众了。这就是专业性的问题。
3、说一个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问题。
也是与劳动法有关的。很多企业认为,
劳动法39条第一款:(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随便炒试用期员工的权利。其实不然。重点在录用条件和证明。如果试用期解雇员工被员工起诉,而举证的时候举不出“录用条件”的证据,即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这样的细节很多企业的人事专员是没注意到的。我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时,审核的其中一个项目,就是企业的招聘录用相关的流程和文书的审核,要做到滴水不漏,类似这样的很多的细节就很重要了。
还有单位想解雇员工,并不是很随意的,很多功夫需要下在规章的制定和平时管理的细节,类似像这种专业的知识,很多企业的人事专员是没有的。
4、最后讲一个经典的并购案。
我们律师团队处理一个客户的并购案,他想买下一个工厂,主要是看中了那个厂头的地,想把厂拆了重新盖了转卖。对方开价6亿,定金2亿,客户表示很想要。我们在做尽职调查的时候发现对方实际对外债务是10亿,如果处理不好,分分钟当事人就用6亿买了10亿的债回来。于是我们加紧工作草拟了划清对方股东债务的合同,以达到保护我们当事人的目的。当我们把协议提出来的时候,对方明显知道我们已经有备而来,磋谈了一个晚上,对方同意我们的条款,但是提出要再加价1.5个亿。客户也一口答应。我们这时提出,对方的定金条款明显过高,法律规定定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即使交易价格以7.5亿来算,定金也不能超过1.5亿(帮客户腾出了5000万流动资金)。到了要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说他们管合同章的同事已经下班,让我们签好合同,他们明天拿回去公司盖章再给我们送来。我们隐隐觉得有些不妥,这时客户又告诉了我们一个细节,对方此前已经提过一次加价,原本是4.6亿提到6亿,现在又提到7.5亿,他都是一口答应。我们当即判断,可能是我们的客户答应得太爽快,对方想再次找机会加价!于是我们在他们拿走合同之前,要他们复印了一份,并写上“此合同原件由某公司XX保管,次日回公司盖章后交回甲方一份”并签上了他们负责人的名字,并叫客户开好定金的支票给对方。这个细节正式是我们日后处理争议的关键之举。果然不出我们所料,对方拿合同回去之后,第二天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盖章,并按时要再次加价。客户问我们怎么办。我们说等着,他们合同也签了,钱也拿了,合同就生效了,现在只有等。客户问,等什么。答曰,我们的合同约定了履行日期,也约定了拖延一天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现在就等违约金累积的金额超过1个亿。客户又问为什么。答曰,根据级别管辖,超过1亿标的的案件一审就在中院,二审就在高院,可以避开这个企业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客户说好。
后来等到违约金累计到1亿,马上去立案。对方收到立案通知之后马上炸了,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急于变现卖地,才想低价转让,现在涉诉了,更加难转让了。我们说这样还不够狠,叫当事人去查封冻结对方对公账号,让他们的流动性雪上加霜。当事人说好,这就去准备现金交给法院做抵押。我们说不用,你随便找个现在最近不怎么用的地皮做抵押,估值超过1亿的就行,这1亿现金你留在银行,作为流动资金也好,收利息也好,都比压在法院值。客户说好,听你们的。于是找来一块在二三线城市的还没动工开发的地皮交到法院抵押,马上把对方最后一点流动性的资金扣死了。
当然客户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这点违约金,他说想要那块地的。我们这么做只是迫使对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接受我们的条件,积极履行合同。当然对方是乖乖的回来了。经过磋谈,最终还是加价,以8.2亿的金额成交了。后来这个客户告诉我们,他那块地重建之后卖了40多亿。
~哦!_(:з」∠)_
在这里,律师专业性的作用是帮当事人节约成本,通过实务的法律技巧,预防商业风险,帮助客户安全地达成商业目的。(别看好像标的很高,我们真的收很少的_(:з」∠)_)
专门处理某一专业领域的律师,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都能解决问题的。但是在专注某个领域方向是未来律师发展的趋势。这好比不同专科的医生,骨科医生会说内科的医生在骨科方面不够专业,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仅此而已。谁也不是万金油,我经常遇到一些咨询刑事案件的,如果复杂的案件,我会转介绍给我们所专业打刑事官司的律师,而不是自己为了律师费硬撑接案,最后坑了当事人,还可能毁掉自己的声誉。就是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