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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期限起算点,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孙超律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规定的时效期间,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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