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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日期:2016-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为人伪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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