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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16-07-02    作者:孟海律师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其具体适用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则对当事人显示公平
引致两个效力结果: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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