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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6-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对这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3.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一方面,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没有开始执行刑罚的,不实行特赦;另一方面,也并非对执行过一定刑期的战争罪犯均予以特赦,只是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犯罪人,才予以特赦。

  4.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开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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