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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被“高温”?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今日谈有关高温津贴的那点事似乎真的太晚了。但其实不然,当有些用人单位被法院裁决需支付员工二年的高温津贴时,那种不甘还真只有笔者能够理解。明明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在室内,明明室内装有空调,怎么就支持了高温津贴呢,虽说二年的高温津贴总额也不多,但就是冤枉呀!!!故在2016年7月1日的前一天,笔者动笔写这篇文章用来提醒用人单位还是非常有必要滴。让我们直奔主题吧:
一、重视工作日的高温记录:用人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每日室内平均温度的检测及记录,记录员工每月室外工作天数,并将所做记录留存二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如若用人单位不加以重视,造成的损失可能不仅仅是高温津贴那么点,完全有可能牵涉到工伤赔偿的。
二、在考勤记录、工资条中体现高温天数、高温工资项:用人单位的考勤人员、财务人员稍加操作即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看到没?需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虽有第一项工作,但还不够完善。毕竟第一项工作是用人单位单方形成的记录,故若还能在考勤记录、工资条中加以体现并经员工签名确认的话,用人单位被“高温”的风险就大大减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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