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还款总计=婚前首付+一方婚前偿还贷款;
双方婚后还款总计=双方婚后偿还贷款+中介公司一次性偿还房贷;
房屋投资总价款(含房贷及利息)=一方婚前还款+双方婚后还款;
房屋增值部分=目前房价值(如该房出卖时核定计税价格)-房屋投资总价款;
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双方婚后还款÷房屋投资总价款×房屋增值部分;
原告应得补偿款=(双方婚后偿还贷款÷2)+(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