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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发布日期:2016-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种是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就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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