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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xxx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发布日期:2008-07-30    作者:孙新律师
为XXX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为当事人的心怀感激而感动
“我妹妹因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关进看守所了,但我确实知道她不是这种人,她从小就怕事;她身体那么单薄,到看守所能吃得消吗?”嫌疑人XXX的哥哥向我讲述时,言辞恳切、急促,眼神里尽是焦虑。
但我的经验告诉我,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自己在表面上要平静,尽管面对当事人时,自己的内心也是万分着急,很想立即就去看守所见到嫌疑人,看她现在的情况,看她现在需要什么帮助,看能不能尽量申请取保候审,看能不能争取为她争取更为有利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也就是在法律上规定,也只有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基于这样的规定,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权利的斗士。但是在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首先就是与当事人的委托协议。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不知道现在案件是进行到了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所以在签委托合同时,就不能确定到底签那个阶段合适,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在每个阶段都是有相应的费用的。这时,XXX的哥哥陷于了迷惘。考虑到,我们尽量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宗旨。我们决定按一阶段收取费用。又由于XXX的哥哥是从外地赶过来的,他当时强调由于此案属于共同犯罪、而且公交公安分局正要搬家,如果见不到嫌疑人怎么办,也正基于这样的考虑,也为了给当事人节省费用,我们决定,我们先接受当事人5000元,如果不能会见到嫌疑人,我们退给当事人3000元。于是我们签了委托协议。
在签了委托协议后,就赶快赶到炮局胡同,到看守所会见。当时确实是看守所正在往大兴区搬家。于是我们就问了他们时候能搬过去。第二次的时候,我们就放下手头的工作,赶到大兴。但是明明说好的办案警官因为要开两会原因要去维持秩序。第三次的时候,他们说,由于这个案件是共同犯罪,案情复杂,说要等到进一步调查清楚再让会见。但是,我们在根据当事人的讲述后,认为我们的嫌疑人的罪行很轻,认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就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果不其然,由于当事人罪行较轻,侦查机关主动给办了取保候审。现在的情形是,按委托协议,我们律师没有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在本案中,我们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对取保候审做了实质性的工作,但是按合同规定,我们没有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还按委托协议执行吗?但是,我们的宗旨就是,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服务、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尽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虽然,退还3000元造成了与律师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的不对等,但是,我们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我们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于是,我们断然做出决定,按合同办事,退还给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3000元。在XXX的哥哥接过这3000元时,我分明看到了他眼眶中闪烁的泪花,那是对我们律师无言的感激。我们也感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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