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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6-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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