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不服 应该怎么办
在《雷洋案再起波澜 鉴定机构成为漩涡的焦点》一文中,笔者曾就“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支招。文章发表后,有读者留言,希望笔者可以详细分享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因此笔者再续本文。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的争议,很多时候是源于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办?
一、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垄断司法鉴定启动权,当事人并不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启动权,仅享有申请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公、检、法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稍有不同,就司法实践看,当事人在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同时,只有提出一定理由,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的质疑,其申请才可能得到同意。
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称之为对鉴定意见的鉴定,表现形式是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专家证人的质疑,一是从专业角度对检方的鉴定结论提出“合理怀疑”,二是指出检方获得证据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关键是聘请比作出鉴定意见的专家更加权威的专家。
三、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根据一定材料作出的推论性意见。如果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意见,将导致出现这样的结果:控辩双方无法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法官、陪审员对这种带有结论性的非常专业的鉴定材料也无法作出全面的审查。鉴定人出庭作证,才能更好地揭示出鉴定意见中的隐含信息,解释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一般人所不能理解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在申请时,应该充分说明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理由,才能说服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该主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