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劳动合同法》救企业? 专家:药方存疑
伴随近期中国大陆经济深度下行,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再起。
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如,河北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宝华建议,现行《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对劳动者较为偏袒,对企业保护不足,这致使企业用工成本攀升,补偿金水涨船高。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慎聘、岗位减少,变相减少了为社会创造的就业机会,需要进行修改。
在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雇员的保护是不平衡的。其所构建的基本用工模式是标准工时模式,这让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非常为难。“可能会因为成本上升转向其他国家。最终损害的是谁呢?是劳动者,因为减少了就业机会。这几年薪酬上涨是超过劳动生产率的,长期是不可持续的。这里有各方面原因,不能说跟《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
楼继伟还表示,职工可以提前一个月不说什么原因就离开,这使得企业很少对员工进行培训。“目前中高级技师最为短缺,与《劳动合同法》是有关的。”“一个职工如果工作不努力,企业很难对他进行处理,比如解雇,那么位置就占着,对新入职者就形成歧视。”楼继伟说。
稍早前的2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第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曾参与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研究,他告诉《凤凰周刊》,他基本赞同上述人士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需要大的修改。
法律大修似乎山雨欲来,但问题可能没这么简单。
同样参与了上述课题组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就代表了另一派观点。常凯表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员工的利益。因为经济下行时,劳动者最容易受损。在政府、企业、员工三方中,不能捡最软的捏。
争议至今
《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审议到实施至今八年多,一直处在激烈争议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在中国法制史上并不多见。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董保华等认为,之所以高票通过,与当年的“黑砖窑”事件密切相关。但争议并未就此停止。
据媒体当时报道,在法律尚未实施前,就有一些企业采取“应对措施”,比如裁员、关厂、外迁、劳务派遣等。
2007年9月,华为公司通过一份“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的文件,要求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共计7000多名)在2008年元旦前“先辞职再竞岗”。这被称为“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
在引发社会热议和政府调查后,11月,华为发表声明,否认规避新《劳动合同法》“10年大限”,称集体辞职事件已经结束,只有一百多人未能续约。
此后八年多,《劳动合同法》一直面临争议,多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修法。
董保华等代表了批评者的一派,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一系列系统性失衡,具体表现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以及对劳方保护过度等方面,从而导致楼继伟等描述的诸种情形。
不过,上述修法建议只代表一部分人士,《劳动合同法》多年来岿然不动。
常凯等是另一派观点的代表。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整体上合法、合理、合情,不存在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过度抬高用工成本问题,只需做一些技术性讨论和修改。常凯认为,重提修法,实际是经济下行背景下,试图拿劳工开刀,谁软捏谁。“在大批工人面临失业情况下,你要更加灵活解雇,要取消补偿金,会是怎样的后果?”
有意见的是“血汗工厂”
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特别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当时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境遇艰难,甚至悲惨,出台法律是符合当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迫切需要的,不能否定当时出台这部法的正确性。
“当然,该法中是否有些条款超前,或者八年多后与现实不太适应了,进一步讨论和完善是可以的。”
他认为,该法最大问题是未针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与所处环境等给予充分考虑和区别对待,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一刀切”。“比如大中型企业的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周全,条款需要规范,而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只要一张纸就行了,没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太正规。”
不过,苏海南也强调,若因此说某条款把企业“搞死了”,显然言过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当前面临困境的影响并不很大。”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钢曾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调研。他发现,对该法特别有意见的主要是“血汗工厂”,即那些工资特别低、环境不安全、没有加班费、不交社保、任意解雇的企业。正规守法的企业普遍反映影响很小。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裁员补偿、缴纳社会保险及违法成本,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结果,一些企业把违反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作理所当然。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沉重打击了那些以往靠侵害劳动者权益才能生存的企业。“有意见的‘血汗工厂’本来就是中国要淘汰的企业。我们的发展应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共享。”李钢说。
企业困难与立法关系不大
针对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解雇条件等,使劳动力市场失去灵活性,劳动关系学者姜颖指出,将无固定期限理解为长期合同是片面的。“无固定”期限正是可长可短、较为灵活的期限,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可解除,并不存在不能解除、甚至终身雇佣的情况。
现实中,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企业用工仍非常灵活。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监测报告,2014年,只有38%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只占13.7%。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沈建峰对《凤凰周刊》表示,《劳动合同法》确实有一些比较刚性的规则,如解雇条件的列举。但这种列举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现行法通过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并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可以解除,其实等于创设了非常广泛的用人单位解除空间。“目前的问题在于企业没有更好地制定规章制度。”
沈建峰也强调,目前劳动关系相对刚性的成因,是现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缺陷和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带来的某种意义上必然的选择。
首先,在《劳动法》时代,相对放任的立法政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反弹和应对;其次,集体合同制度不发达,也导致如果没有立法保护,则劳动者利益实现就完全依赖于市场;最后,司法机关不善于运用弹性概念,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不敢依法判处劳动者败诉的案件。
至于《劳动合同法》在基本立场上对劳动者较为偏袒,对企业保护不足,这似乎与现实情况和普遍观感并不相符。国家统计局监测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两亿多的农民工中,超过60%都是属于违法用工,企业并没有遵守法律,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姜颖指出,这其实事关《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劳动法的产生及存在,源于劳动关系资强劳弱的特性,因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刻上劳动者保护法的烙印,属于社会法范畴,目标是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性质决定了其与调整平等民事关系、主张意思自治的民法有着本质区别。
企业的权益则主要由《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保护。
“如果不顾劳动领域的人权贫困、劳动力价格机制残缺、劳资平等博弈机制残缺等平等问题,片面孤立地研究《劳动合同法》是缺乏说服力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步雷教授告诉本刊。
《劳动合同法》被抨击的一个焦点是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涉及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两倍罚金还是一点五倍,可以讨论。但这是惩罚性的,企业不犯法就不用支付。合同终止补偿也没给企业增加多少负担。3.7亿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只有38%,没有签合同,也就没有终止补偿。而且补偿金是国际通例,因为工人要重新就业,这期间要给一部分生活费。”常凯说。
可见,这些规定尽管使企业用工成本有所增加,但十分必要也十分有限。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最直接“恶果”——工资过快上涨,苏海南澄清,《劳动合同法》其实并未涉及工资,近几年工资上涨与该法关系不大。近些年来,工资上涨快是因为还历史欠账、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收入分配改革推动以及经济仍有中高增速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江松教授告诉本刊,2007年前,工资增长曾长期严重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中国大陆年均GDP增速长期保持近10%。但是2004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机构的报告称:“珠三角”地区12年来外来工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长三角”外来工工资略高,每月650-750元左右。调查还发现,当时90%以上的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设定工资水平,大约25%的外来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2014年农民工工资增长2.1倍,同期GDP增长2倍。但是考虑到物价、房价等大幅飙涨,农民工工资实际增幅还是低于GDP增速。
2014年,中国大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6339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6390元。单就后者而言,每月工资不过3032.5元。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水平也普遍只占当地平均工资的30%左右,仅够维持个人基本生活。
“最近两三年工资上涨确实比经济增长快了些,特别是社保缴费以工资为基数导致企业压力较大,为此要注意控制工资增速并合理下调社保缴费比例;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只要经济增长不要工资提高,这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相背离的。还是要坚持中央号召的‘两个同步’原则,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要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只有坚持‘两个同步’原则,才能实现2020年比2010年全国GDP和居民收入都翻一番的政治承诺。”苏海南强调。
企业困境的真实原因
目前,部分批评人士主张《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恶法”,是引发中国企业困境与中国经济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李钢对此并不赞同,在他看来,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是多重原因造成,比如工资、租金、原燃料价格上涨,需求不振,东南亚、南亚产业崛起等等。“原来人均GDP几百美元时,你发展某些产业,现在8000美元了,你还想发展这些产业,这怎么可能?你当然要升级呀,而不是怪《劳动合同法》。”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世明也公开发声,“实际上我发现,很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效益不错;一些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反而效益不好。”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监事长孙大午在近期演讲中指出,企业负担重是事实,但将其归结于劳动力成本过高,明显是看到了病症,却找错了病因。他认为,企业负担重来自于制度性成本。
首先,企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责任。比如五险一金,大多数在工资总额的40%以上。“这样的社保费率,只有十来个国家与我国相近,但这些国家都是高福利的发达国家。”
其次是高昂的社会服务成本。比如运输费用,货运企业如果不超载,按规定交费,则势必亏损,要想盈利,只能超载、逃费。孙大午介绍,集团自修了一条路,与荣乌高速相连,每月就能为饲料运输节约资金2万元。
此外,企业还面临各种隐形成本。比如,企业往往需要维护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2013年的研究报告,当时在美国制造商品的平均成本只比在中国高5%;到2018年,美国制造的成本将比中国便宜2%-3%。
赴美投资的浙江省江南化纤公司给出了个案成本对比。(1)土地成本:中国是美国的9倍;(2)物流成本:中国是美国的2倍;(3)银行借款成本:中国是美国的2.4倍;(4)电力/天然气成本:中国是美国的2倍以上;(5)蒸汽成本:中国是美国的2.1倍;(6)配件成本:中国是美国的3.2倍;(7)税收成本:美国税收优惠力度大;(8)清关成本:美国无需支付进出口清关成本;(9)人工成本:美国是中国的2.57倍;(10)折旧成本:美国是中国的1.7倍;(11)厂房建设成本:美国是中国的4倍。
可见,中国的土地、物流、贷款等成本均为美国数倍,美国人工成本则是中国的2.57倍。
“前8项都与政府和国有企业垄断相关,还有众所周知的公关成本没有列出。可见,使得中国制造业成本与美国相当的,不是工资上涨,而是权力寻租和垄断等综合成本。”王江松说。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近期一次活动中给出了更直观的一组数据。“1995-2012年,中国名义GDP上涨了8.6倍,税收涨了16倍,社保涨了24倍,土地出让金涨了64倍”。
避免本末倒置
如何降低企业成本需对症下药。苏海南开出了他的药方: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致力于创新,提升劳动者素质,实施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物流、土地占用、税费等各种成本。
“政府不应出针对性产业政策,而是普惠性的营造公平市场秩序的政策。”李钢尤其呼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他认为,中国经济下行是由于30多年来,没有充分做到以人为本,导致人力资本提高慢于经济增长。“别重点投985高校,应该重点投初中高中这样的基础教育。现在大量年轻人初高中都没毕业。”
扶助中国企业,降低税费无疑最为关键。
中金公司发表的研究显示,2014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7%,已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平均在30%-35%)。同时,与发达国家“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介绍,政府收入中,税与“费”约各占一半。“费”包括社保缴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型收费、中介收费、考试费、经营性收费等。“费”的收支往往游离于灰色地带,是减轻社会负担的关键空间。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拥有的巨额存款储蓄和国有企业资产,也为降低企业和居民税负提供了可能性。2014年底,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高达102万亿元,利润为2.5万亿元,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23亿元,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不到10%。
不过,中国在帮助企业“降成本”方面,迄今并无实质动作。千呼万唤的社保费率最终只降低1%;目前核心的“六税一费”改革,只有“营改增”具有总体减税效果,“六税一费”改革整体是加税效果。
“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政策制定方面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大性,要采取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见效的措施。你不降,很多企业就熬不过去。”周其仁说。
某专家表示,政府不愿减税负,是因为事权财权太大。“所以首先要简政放权,政府要做的事、花的钱少了,自然税费就能降低。”
在采访最后,苏海南特别指出,讨论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的,但作用不大,因为这只是企业困境的次要因素之一。“应该抓主要矛盾,不能本末倒置,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先去做,对改善政府为企业服务不先去做,对降低企业融资、土地占用、物流、原料、燃料、税费等各种生产成本问题不先去抓,只抓修改《劳动合同法》,那是本末倒置。”
沈建峰也提醒,劳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考虑企业、劳动者和国家负担的均衡。减少企业负担,可能国家就需要更多担当。否则,所有经济下行的压力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可能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降低劳动者保护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恶化,消极劳动以及生产效率的降低。分‘蛋糕’时,通过给劳动者少分,增加用人单位的收益,这本身就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
“即使要修法和实施,也应该在经济上行期,现在不是实施的好时机。燃油税征收就是选择油价便宜时推出,这就是好的时机。”李钢说。
(来源:凤凰周刊,刊载于2016年第17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