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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怎么打——律师教你打好离婚官司
发布日期:2008-07-18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著作权属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董丕征律师,转载请注明】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的转变,离婚已不再遮遮掩掩。当夫妻感情出现纠纷,当婚姻不能继续,当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离婚便成了选择。在离婚过程中,怎样更好的保护怎么的合法权益呢?在我国,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协商确定,做出适当处理,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的方式离婚;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裁判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主要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
    一、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离婚诉讼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我个人归纳有以下几个原则: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收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怎样,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夫妻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已有充分表述。现实生活中,分割比较困难,同时争议也最多的是大额财产比如房产归属和股权分配等问题。。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产如何处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结合法院的判例我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房产,首先应认定该房产属一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款项应当视为共同投资,此款项分割时应根据房价的市场变化予以均分”。
    夫妻一方是某一公司的股东,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的股权怎么办?董律师说,对于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部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少见,鲜有判例可以参考,建议夫妻双方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离婚时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应考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相对人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的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何谓“夫妻共同债务”,个人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存在家庭暴力的,对方对你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派出所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病历、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文著作权属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董丕征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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