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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诉求抚养费”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6-06-1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朱女士早些年结婚后养了一个女儿。朱女士过世后,其女儿刘小姐一直由外婆照顾,刘先生定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后来,刘小姐进入上海某大学学习,此时刘先生已退休,因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维持自身生活都已困难。鉴于女儿已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了,刘先生遂不再向其提供经济资助。刘小姐认为自己求学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在与父亲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直至完成大学学业。一审法院驳回刘小姐的诉讼请求,刘小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教育子女系父母的法定责任,若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满18周岁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目前,刘小姐已经成年,虽是在校学生,但其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且身体、智力发展正常,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刘先生不必再承担抚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
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婚姻法》解释一
   20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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