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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合谋转移房产以逃避执行,债权人依法撤销过户成功追偿
发布日期:2016-06-16    作者:110网律师


叶某从事书画经营,与王某甲长期合作。截至2003年,王某甲已经拖欠叶某书画款60多万元未清偿。此后每年,王某甲均向叶某出具一张欠条以保证会清偿欠款。
2012年,在欠款拖欠近十年时,叶某发现无法联系上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还款。法院经过缺席审理,判决王某甲归还叶某欠款60多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判决生效后,叶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却发现王某甲名下早已身无分文,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叶某在一筹莫展之际,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在看过叶某的案卷后发现,王某甲的身份证住址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一栋物业内,而其身份证地址是在上世纪90年代登记的,正是该小区建成之时,本律师当即判断从该小区物业入手,定可发现王某甲的财产线索。
之后,本律师在得到叶某的委托后,向深圳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罗湖区某小区内的物业此前正是登记在王某甲名下,但已经在2011年初过户登记至王某乙名下,登记的转让价仅为50万元,远远低于2011年罗湖区某小区的二手房转让价格。
本律师将该情况告知叶某后,叶某表示,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弟,罗湖区某小区的物业在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低价转让,肯定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做的局。本律师表示赞同,告知叶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叶某作为王某甲的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的。
叶某在听取本律师的讲解后,决定委托本律师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之后,再次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叶某的要求,判决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在取得生效的撤销权判决书后,叶某申请了原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目前正在等待法院摇珠选定拍卖公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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