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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职的退出
发布日期:2016-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退出公职的制度主要是退休、辞职和辞退。

退休。退休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条件的变化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所谓客观原因或者条件的变化,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公务员退休后从国家获得的待遇,是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公务员也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提前退休。

辞职。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辞去公职,是公务员出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国家公职,消灭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去公职的程序是,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遇有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分为四种:第一是法定辞职,即因为工作变动依法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第二是个人辞职,即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第三是引咎辞职,即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职;第四是责令辞职,即公务员管理部门认定公务员已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辞退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遇有以下情形不得辞退公务员: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疗养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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