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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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