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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解析:虚拟财产是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例2: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4)丽遂民初字第537号

【赵尚晓律师评析】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小,是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淘宝店经营权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的感情早已出现裂痕,现分居长达二年半之久。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此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至此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了投资5000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双方投资0.5万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店,其经营权由原告王某享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0.25万元。



赵尚晓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214010,现就职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学士学位,并获2006年“河北省优秀毕业生”称号。曾工作或实习于上海某司法机关、某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单位,赵律师自2011年加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以来,致力于民商事诉讼纠纷解决,积累了丰富的出庭诉讼经验,其业务主要有合同、房产、侵权、动拆迁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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