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民诉法中级别管辖权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
刘哲律师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来源网络转载》
相关法律知识
»
新《民诉法》有关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权转移
»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涉外婚姻管辖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
借贷合同管辖权与其他法律规定
»
司考国际私法: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