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站在企业角度,如何在变革时代抓住发展机遇,如何在与政府“交易”中规避风险,维护合法利益,是对《条例》最为关心问题。对此,本期为您“脱水”不得不知的九点干货。
1 政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
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采购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律师解读:《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方式包括招投标方式,而且《政府采购法》在有关投标主体的资格条件、招投标程序、评标方法、有关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等诸多方面又于《招投标法》明显不同。因此长期以来,对于政府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究竟《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一直争议较大,对于有关案件的司法处理也各不相同。《条例》对该问题的明确,有利于相关企业准确找到法律依据,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供应商可以要求哪些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1)参加采购前3年内与其他供应商有劳动关系的;
(2)参加采购前3年内曾任其他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其他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4)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5)与其他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律师解读:为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既帮助异议供应商确定了充分的异议依据;也帮助被异议供应商找到抗辩依据,防止竞争对手借捕风捉影地扩大与采购人员的利害关系来损害被异议供应商的利益。
3 关联企业可以同时向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吗?
以下两种类型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
律师解读: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其他落选供应商经常用来否认采购合法性的重要理由。甚至有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方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其他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关联企业为由,宣布中标无效或撤销成交意向。但是,究竟什么是“关联企业”?此前一直未有明确的标准。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能否同时参加一个政府采购活动也存在争议。导致“关联企业”常常成为损害成交供应商利益的借口。《条例》实施后,既明确了关联企业不能参加同意采购项目,同时也限制了关联企业的范围。
4 有过违法记录的企业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违法记录的企业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参加采购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律师解读:《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企业采购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
5 政府或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项目提供差别项目信息
(2)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
(3)设定无关资质或技术条件要求
(4)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均为《条例》所禁止。
律师解读:为《政府采购法》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认定提供标准。
6 中标供应商可以直接就追加的货物或服务与采购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吗?
合同履行中可以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不得改变原合同条件;第二是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律师解读:对常见的补充合同问题作了明确和限制。
7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质疑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七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由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七日内提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满七日内提出。
律师解读:《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质疑自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自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应从供应商知道采购方或其他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之日起,有的认为应从成交结果出来之日起,还有的认为应根据质疑事项区别对待。《条例》就是在该问题的认定上作了统一。
8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另外,对拒签合同的供应商,还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中标或者成交后,因为货物或服务的成本上涨,认为继续交易划不来,因此拒签合同。《条例》明确了这种做法的违法性,并规定了严厉处罚措施。所以广大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前一定要做好核算,不然的话一旦中标或成交,或者是赔本买卖,或者将面临处罚,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
9 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陪标、围标)?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
(2)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律师解读: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是政府采购中常见的违法活动,如果采购以招标形式进行,就是我们常说的陪标或者围标。《条例》规定了认定“恶意串通”的两种具体情形,同时作了兜底。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一个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地方商会等组织发文要求成员协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也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有关企业和组织应当注意,避免成为竞争对手的把柄。
转自法律风险管理公众号
作者: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