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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经营活动中会存在很多商业秘密,比如银行账户、客户信息、价格信息、渠道信息的等。一旦这些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得,就会给自己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本律师日常处理公司法务发现经常有企业员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故意、或过失泄露了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为竞争对手所利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损企业能做的除了采取补救措施就是如何向竞争对手及泄密人进行索赔。而确定索赔数额时原则上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 现实的经济损失。这方面主要包括由于自己竞争力的下降所造成的销售的减少及利润的降低;
2 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方面主要包括在确定这部分损失时,应当考虑该商业秘密可以利用的期限及平时由此秘密所产生的利润;
3、获得该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部分成本的范围主要包括所付出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
4、要求善意使用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有些情况下,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不仅侵权人自己在使用,还会被一些不知实情的善意第三人使用确定这部分索赔额时应该考虑该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确定一个合理的使用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赔偿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数额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数额都很难用证据证明。很多时候都采权利人销售相关产品的单位利润乘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出赔偿额。
在穷尽了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明确赔偿额的,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对于已查明侵权事实,但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到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定额赔偿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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