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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小三借钱,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龙小华(化名)与邓娟(化名)系夫妻。由于“第三者”谭萱(化名)的介入,龙小华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龙小华向谭萱借款十一万两千元,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 

  谭萱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将龙小华与邓娟一起告上了法院。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龙小华、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邓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小华与谭萱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恶化,谭萱与龙小华同居,龙小华将向谭萱所借款项用于与邓娟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如果要邓娟对龙小华与谭萱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龙小华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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