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贺律师】一、反客为主 离婚案件有其固有的特性,第一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第二恰恰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原告无法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基于这两点,原告代理人为使原告关于离婚诉讼主张得到支持,将证据的收集借助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第一类上面。民事诉讼的证据第一类,即为当事人陈述,照此推论,如果原告关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陈述能够得到被告的认可,则原告的这种无证据证明的陈述,即可作为证据,得到法庭的采纳。这种考虑,在原告民事起诉状中,已经做了安排,但是其中隐含而尽量不使被告发现的,就是植入了引导被告予以承认原告陈述的信息。结果真如原告起诉状中所隐含的期待,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便用突出的篇幅,陈述被告与原告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一事实立即得到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认可。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意见称:原告对被告的这一陈述予以认可,这恰恰证明了原告诉状中述称的其与原告婚后生活状况的事实,更进一步明确了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的事实。但是原告也注意了语言上的措辞,同时法庭也向原告问明了这一情况:原被告是否婚后没有同居过。对此,原告诉讼代理人几经强调:原告与被告婚后是间歇性的同居,并不是完全不同居,只是在2014年2月1日之后才正式分居,再无任何往来。之所以认可被告的部分陈述过程弄的这么复杂,实为原告担心被告陈述的被告对原告拥有债权的事实得到法庭的认可。因此,引导对方陈述,将对方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为我方所用,这种反客为主的做法在这里是积极的,但仍然要坚持严谨性原则,通盘考虑,客观对待,慎之又慎。
一、运用充分说理 关于被告提供的被告对原告拥有债权的书面证据,原告质证内容为:首先,证据一部分系原告单方出具,缺乏真实性,一部分证据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即使这些证据系真实的,也只能证明被告将这些钱用于夫妻生活,不属于一方对一方债权债务。其次,原被告没有对夫妻婚内财产进行约定,而欠条恰恰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再次,离婚案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是有关夫妻当下的共同债权、现金、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等,而被告主张的这些债权不在这些财产里面,另外如果共同财产已经消费了,也不涉及其分割问题,故被告所称债权应对原告无效。最后,即使认定该欠条的真实性,被告也应当证明出借资金系其婚前被告个人财产,但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在本案离婚纠纷范围内,建议被告另案起诉。这些看似相互矛盾但能够充分印证原告质证意见的论述,法律并没有禁止,原告应注意其充分运用之。
关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照片,用以证明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有子女的事实,原告首先对照片的来源存在质疑,要求被告提供原始载体等来源的依据。其次对照片取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被告提供取证合法性的依据,如果取证不合法或无法举证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则要求法庭不予认可。再次,原告对照片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不能反映被告有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即证明不了被告借期主张的事实。这也是运用了充分论证的方法。
三、抓住法庭审理中对原告有利的细节表现,以最大维护
原告利益。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颇自我为中心,脾气暴躁,稍有不如意便怒目圆睁,数次对原告代理人进行恶语攻击,如果不是法庭及被告代理人的及时制止,原告代理人恐已受被告的人身攻击,这恰恰证明了原告述称的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殴打、胁迫的行为事实。被告对无关的他人尚且如此,对作为其妻子的原告,可想而知。”
“原告代理人已经向法庭申明,在原告因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情况下,须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原告代理人经特别授权有权代为原告参与调解的法律依据。对此,被告应属明知。但是,由于被告不配合法庭调解的原因,导致调解不能,代理人认为这种情况适用于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待调解无效问题的法律规定。”
上面论述内容来自《代理词》,代理词正是抓住了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现这一细节,在坚持代为原告所做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的基础上,用之以加强法庭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这一事实的考虑。
以上三点是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该案的总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理人坚持对没一起代理案件做好事前充分准备,庭中充分发挥,庭后及时总结反思工作,找出不足,保留长处,以期做得更好。
诉讼代理人: 李大贺
2015年5月23日